中科院:禁止院士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无关的学术意见



近9年后,《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更新。

2023年8月2日,共六章33条的新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简称“院士行为规范”)公布。该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与2014年9月29日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共五章26条的旧版《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相比,新版《院士行为规范》增加了一章7条,相关“禁止行为”更严格、更具体。

与旧版《院士行为规范》相比,新版《院士行为规范》新增一个“禁止行为”章节。该章节一共5条,包括“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等新增内容。

此外,第一章“总则”增加了2条内容:“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发挥学术引领作用,集智攻关、团结协作,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各项规章制度,郑重行使院士权利,切实履行院士义务,更好发挥院士作用。严格执行学部会议制度,按规定参加院士增选,以及学部组织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评议、学术活动与出版、科学规范与伦理、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普及与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工作。”

对于兼职和取酬方面,新版《院士行为规范》规定,“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遵守学部关于兼职管理的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自觉遵守院士报告制度。”“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取酬。在上述活动中,坚决破除‘四唯’,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旧版《院士行为规范》对兼职和取酬的规定是,“兼职工作不应徒挂虚名,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兼职所得要与付出的劳动相适应,并依法纳税。”“不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不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0年11月由中国工程院第七届主席团书面审议通过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共八章27条。该规范规定,“院士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在保证本职工作时间、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兼职工作,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各种兼职和挂名。”“如有取酬需如实申报、依法纳税。院士受聘工作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受聘院士工作站情况以及兼职情况需报工程院备案。”“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规违纪、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诫勉谈话、学部通报、全院通报、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停止一定期限内的评审权、劝其放弃院士称号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

附:中国科学院院士行为规范(试行)

科发学部字〔2023〕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为维护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和纯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尊崇道德操守,做爱党爱国的模范和科研人员的榜样。

第三条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服务国家安全和国家决策作出贡献。

第四条做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研判科技发展态势,发挥学术引领作用,集智攻关、团结协作,在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主动担当。

第五条做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发扬中国科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学部)优良传统,弘扬追求真理的求实精神,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敬业奉献、淡泊名利,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第六条做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肩负起举荐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的责任,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育人精神,为创新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作出贡献。

第七条遵守《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学部各项规章制度,郑重行使院士权利,切实履行院士义务,更好发挥院士作用。严格执行学部会议制度,按规定参加院士增选,以及学部组织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评议、学术活动与出版、科学规范与伦理、弘扬科学家精神、科学普及与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科研活动行为规范

第八条树立科学的价值理念,以探究真理、发现新知为使命,以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为目标,以科学精神、科学文化为灵魂,追求卓越科学。

第九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严肃、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作风,反对一切科研不端行为。

第十条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带头严格践行学术规范,着力培育德才兼备的科研团队。

第十一条积极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积极回应学术质疑,勇于纠正学术错误。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恪守科研诚信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在职院士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承担科研项目要实事求是,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再申请科研项目。

第三章 社会活动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积极运用专业特长诠释和解决国家社会关注的问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关于待遇和退休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自觉遵守学部关于兼职管理的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自觉遵守院士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评估评审、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取酬。在上述活动中,坚决破除“四唯”,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十九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质疑和批评。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第四章 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把增选质量关。参加增选工作须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推荐候选人时,要以科研诚信和纪法标准作为底线,坚持德才兼备,坚持院士标准,全面了解所推荐候选人的科技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情况,独立判断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负责任地推荐候选人、撰写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选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研究候选人的材料,全面、科学、客观地判断和评价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和贡献。

第二十三条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郑重负责地履行选举权利。关注国家重大急需领域、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注意学科平衡。

第二十四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及行政干预增选工作,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对增选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负有检举责任,发现违反增选工作行为规范或守则的情况,应及时举报。收到有关候选人的投诉或相关材料应及时送交学部工作机构登记。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推荐权和选举权。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参与有损中国科学院及院士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院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以院士名义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学部和学术团体、学术期刊以外活动。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院士”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禁止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推荐等活动。禁止违背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的公平和保密原则。

第二十九条 禁止院士增选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禁止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委托推荐、无原则推荐;禁止在院士增选中说情打招呼;禁止与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禁止接受各种名目的送礼;禁止参加可能影响院士增选公正性的会议和活动等。

第三十条禁止违反规定与候选人交流增选工作相关事宜。禁止泄露个人收到的与院士增选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或材料。

第三十一条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评选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选举结果等。禁止擅自向社会公开整个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自觉遵守本行为规范,如有违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党组批准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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