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扫地机器人专利申请遭驳回 因缺乏创造性

据天眼查APP显示,8月4日,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原告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本申请涉及名称为“自主清洁设备”、申请号为201610232698.9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小米公司、石头世纪科技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4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22项权利要求。

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关于科沃斯扫地机器人地宝9系的搜索信息等作为公知常识证据。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法院认为,对比相关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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