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经过16小时庭上激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王振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一判决结果引来各方关注。
据法院方透露,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从重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翌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百度认证个人账号上发出“千字声明”,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二审加重刑期可能性不大
6月18日,判决结果公布后,原、被告双方均对结果表示不满。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声明中称,多名专家对门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做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庭审时,王振华始终表示自己无罪。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陈有西在随后的声明中称,王振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始终否认猥亵幼女。“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陈有西也透露,王振华已提起上诉,希望二审判其无罪。
与此同时,为了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其代理律师表示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在接受《中国慈善家》记者采访时表示,王振华上诉可能只是对外表明“他没干”的态度,也是对个人“人设”的一种补救,是一个技术性的选择。
何兵分析认为,该案定性“猥亵”没有问题。在他看来,该案涉及隐私,受害人不可能把案子细节在网上公开,没办法对外说太多。而仅从目前判决所披露的事实来看,5年刑期的结果是比较合理的。“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精液证物应该是没有的,否则性质又不一样了。精液可以保存较长时间,这个案子从案发到报案没有经过太长时间,侦察措施也开展得比较快,应该不存在证据灭失的问题。”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受害女童代理律师对外表示,现在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上海二分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是4~5年,上级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很少超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去判。”何兵说,该案即使双方都不满,但不太可能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加重刑期。
“王振华嫖娼从不找16岁以下的”
6月18日下午,陈有西在声明表示,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该声明遭到网友质疑,某网站“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你怎么看?”的调查结果显示,超7成网民认为新城控股原老总王振华猥亵女童被判5年属于量刑太轻,另有近2成的网民认为王振华应当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不存在猥亵,根据常识判断不太可能,被告的口供也是前后不一致的,一会儿说我从来没有碰她,一会儿说我摸了她的腿,一会儿又说抱抱她。”何兵说。
据媒体公开报道,案发当天,王振华给“牵线人”周燕芬许诺10万元,让她带一个小女孩到他的房间去,事成后将钱汇给她。
何兵认为,在猥亵案中,未成年人是可以作证的,因为同类案一般发生在私密性场所,没有其他证据。除了被害人本人的供述以外,还要佐以其他证据来推断。比如在被告和被害人不认识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找被害人并事后给中间人10万元,这10万元是作何用途,中间人的交待也很重要。
目前,该案的一系列的疑问,只有受害人方律师的声音,王振华一方除了律师陈有西的声明外,无其他解释。陈有西对《中国慈善家》表示,自已之所以不接受采访,就是怕被误会。“我控制不住我们的意思会不会被误解、被引申,没办法掌握。”
“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陈有西告诉《中国慈善家》,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
何兵认为,代理律师对被告人的品行进行担保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针对网传“王振华律师收了1200万律师费”的问题,陈有西对《中国慈善家》表示:“我不作任何回应,没兴趣也没有时间。现在关注点是案件本身。”
那个为富豪王振华辩护的人:曾代理雷洋、顾雏军等大案 微博有百万粉丝
在新城控股实控人王振华因猥亵儿童罪被判五年之后,他的辩护人之一——著名律师陈有西也被拖入舆论漩涡之中。
6月17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结果刚一出炉,不仅舆论纷纷认为“量刑过轻”,而且一直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也遭遇职业伦理层面的指责。
这是一个引发巨大争议的案件。起诉罪名(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二者量刑不一)、量刑标准等,都在被不断讨论。面对舆论汹汹,陈有西在一审判决后发声“辩解”称,如果网络上(不利于被告)的案情是真实的,他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王振华,不会为他做辩护人。但同时他也表示,“法律是严谨理性的工作,律师只遵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判断。”
口水战也在双方代理律师之间“隔空”上演。受害女童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反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诸多质疑,涉及鉴定机构资质、伤害情形以及作案时间等方面,而陈有西则认为对方过多透露案情(因涉及未成年人),并且虚假转述了己方庭审时的表述。言为之意,他不想打这种无谓的口水战。
这并非陈有西第一次将自己置于一场司法判决的镁光灯之下。
凭借近年来代理一系列高关注度的案件,他已成为一些法律业界人士口中的“网红律师”。在走出庭审现场之后,他可能已有一套娴熟的应对策略,使自己不那么手足无措。
陈有西是1977年恢复高考的第一届考生,当年他考入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中文系。不过,文学青年的道路没有走太久,毕业之后他因缘际会而投身到司法界,并开始在体制内的一路擢升。
1999年,拿到律师从业资格的陈有西选择“下海”,成为一名专职律师。他在大众心目中的声名鹊起,缘于2009年代理著名的“李庄案”。当时在博客上发表了一篇批驳媒体“倾向性报道”的文章后,陈有西被李庄家人聘为辩护律师。他在庭审现场的慷慨陈词为自己赢得了声誉,《南风窗》在2011年的一期人物报道中称,“陈有西的辩词让对手都心服口服”。
在此之后的几年,他作为“辩护人”的身影,又频繁出现在不少轰动一时的案件中。例如,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顾雏军案、兰世立(曾为湖北首富)资产追讨案、雷洋案、“大师”王林案等,陈有西都一一代理,站在这些形形色色的委托人背后,竭力维护着他们的权益。
从结果上看,这几个案子各有成败。作为夏俊峰案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陈有西当时认为一二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导致错判,因此主张刀下留人。但夏俊峰仍然于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雷洋案涉案警务人员最终未被起诉,不过几名警员后被开除公职或撤职处分;而顾雏军案则出现明显转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撤销部分原判决,并对刑期作出改判。
外部的赞扬纷纷而来。他一度成为媒体们追捧的“年度人物”,他的个人博客成为“中国法律人博客点击量最高的网站”。在微博上,他现在有上百万粉丝。在个人简介里,他说“律师在法治的进步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但对陈有西的评价也不时陷入分裂。此次为王振华进行辩护,就成为网络上不少人对他大加挞伐的理由。批评他的意见大多是,“如果是一个拥有良知的律师,怎么能为这种人站上辩护席呢?”
不过至少从目前来看,陈有西是一个谙熟生存规则并取得成功的律师。他曾有丰富的体制内工作经验,在走出体制之前,用他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话说,“已经是浙江司法界的实权派人物”。成为律师之后,他在圈内很快也打响了名声——至少在“李庄案”之前,他认为自己已不是一个藉藉无名的小律师。
陈有西展现出来的,是一个独立强干的律师形象。在现行规则和自主判断之间,他似乎能很好地找到平衡,再凭借“对法律精髓的把握和体制内的健康力量”①,实现自己较高成功率的辩护目标。他也表达过对法律制度层面的不解甚至批评,不过总能全身而退。他未必是那种喜欢“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律师,但却是比较务实有效的。
舆论的高度关注曾让陈有西名声大噪,但他也正在感受这种关注带来的反向冲击。
早在2015年,成为王林案辩护人的陈有西在接受采访时提到,他是坚定支持舆论监督司法的,但并不意味着直接刚性地指挥司法机关怎么做。新闻报道不可能不出差错,媒介负责的是挖掘和穷尽真相,但不是定论定调。他还表示,律师行业是一个高度竞争性的行业,当事人不选你,再炒作吹牛也没有用。“我的所有案件都是别人找上来的,没有一件是我主动凑上去的。”②
此次刚刚宣布的一审判决,表面上看,并没能使双方都满意。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因此五年刑期显然无法被认可。而陈有西也在上述声明中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说当年代理夏俊峰案时的陈有西,是在“为草根服务”的话,那么这次在很多人看来,在高墙与鸡蛋之间,他却选择了前者。而现在这堵高墙,恰恰是被大众广泛抨击的。这或许是不同于以往那些知名案例的地方,陈有西也因此遭遇到一次有力的挑战。
陈有西曾表达过一个观点,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因此自己会选择那些影响力大、更有社会意义的案件来代理。这种策略曾为他和他的律所带来过声誉和“生意”,他可能享受这种感觉,外部的喧嚣反而会让他更为积极和亢奋。
在法庭上,辩护人需要应对的是控方意见。这起备受关注的侵害儿童权益案件中,控方建议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也的确按此顶格宣判。一名法律业界人士向“商业人物”称,从这个角度看,陈有西的辩护并未能驳倒对方,“这次可能是输了的”。如果外界有看法,矛头指向辩护人,那可能也是指错了方向。
分歧和争议仍在继续。但不论如何,这位著名律师的代理履历上,已经又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资料:
① 薛芳,陈有西 为财富辩护,《财经天下》周刊
② 陈有西:媒体不能给王林定论定调,凤凰网高见
王振华要上诉,二审能判无罪吗?律师这样说
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再生波澜。
继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后,被告代理律师陈有西于6月18日发布声明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其无罪。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独家从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处获悉,被告方不承认罪行,也不承认任何赔偿,被害人方十分无奈。现在只能静待刑事诉讼结果,目前暂不考虑进行民事诉讼。
熟悉此案的刑案律师张强(化名)则告诉记者,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一般常理判断,王振华代理律师观点中描述的一些案子细节,可信度并不高。在‘有没有猥亵行为’这一点上,被告方的说法站不住脚。目前主要的一些争议是围绕伤势,对伤害是该次行为造成还是旧伤,是否严重、后续扩大等都有一些争论。”
不过目前王振华方上诉,核心依据就是对这些细节的判定有不同意见,坚持称“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至此,王振华案陷入了颇为尴尬的境地,3大焦点争论成为推动案情的重要因素。
王振华,视频截图
争论1 伤势如何认定?
受害人的伤势如何认定,是此次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观点交锋的要点。
对于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陈有西在声明中指出,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也是基于鉴定“相反结论”的支持。陈有西在声明中明确指出“王振华没有翻供”,因为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陈有西表示。
不过,张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相反的结论”,这个言词证据被告人有在法庭上提出,作为审判的一个参考。目前结果是,在经过质证以后,“相反结论”没有被法庭采纳。“由于没看到证据,无法做一个客观的判断,而王振华方面辩解的理由从常理是无法造成的,所以可信度并不高。”
“猥亵行为有轻重之分,如果仅仅是搂搂抱抱,肯定算不上,但具体事实,采取了哪些行为,是外界无法得知的,需要更详细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这是产生争议的环境。”张强表示,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被害人的辩护律师在6月18日则驳斥陈有西的声明行为,称“观点可以交锋,但不能讲案情”。其指陈有西不该仔细描述被害人伤痕,这些不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做的事情。
争论2 5年是重还是轻?
正是基于“有罪还是无罪”的辩驳,对于一审的判刑结果——有期徒刑5年,是轻还是重了,再度引发案件双方的“交锋”。
实际上,对这一话题的讨论,也已经成为网友热议最多的一点。
陈有西在声明中认为“重了”——普陀区人民法院不是从轻而是从重判处。其认为,猥亵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严密侦查、扩大范围侦查、检察严格监督、退查补侦、法庭2天16个小时开庭调查质证后的,公检法一致的定性,普陀区人民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做了从重处刑。
“如果真有阴道撕裂伤,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调查实际查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陈有西称。
本案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关于定罪,本案审判长表示,“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强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是否存在恶劣情节主要取决于有无明确证据链条,这也是法院在已经能够量刑范围内做的最重情节。“伤势鉴定是专业的行为,具体还要看证据,绝对不是凭一个伤势鉴定。这个时候口供很重要,当双方说法有矛盾的时候,要看谁的说法更可信、合理。”
王振华,视频截图
争论3 是否应该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审判判定被告方是否有刑事罪行,而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等相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审判。
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会等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再考虑民事诉讼及有关赔偿事宜。“也有可能不进行民事部分的上诉了。”其透露,被告人王振华方面目前的态度是,一分钱也不愿意赔偿。
并且,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让对方抓住漏洞减刑。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率很低,也不能主张精神赔偿,因此是不现实和不可取的。
张强分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一起处理的话,如果被告人接受赔偿,在刑事案件量刑时可能对其更有利。比如被告人提出一个较高金额的赔偿,在刑事重提出,可能形成敲诈导向,即公众可能认为被害人家属是借机敲诈,反而不利于刑事案件审判和处罚。
所以即使要处理,也可以将民事补偿的一块另行起诉。但赔偿金额不会超出一般人身伤害的金额,会根据伤残鉴定标准,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赔偿范围和金额,精神损害也不会因为身份不同而金额过高。
此案的直接参与人向记者透露,被害人目前暂不考虑进行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