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2020-05-04
“五一”假期,一则“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 ”的新闻,让很多网友炸了锅。我们先来看看这件纠纷的来龙去脉。
两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受损
法院判员工赔偿公司1.8万元
这件案件判决发生在2019年。今年4 月29日,江苏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审理劳动争议的5 起典型案例,这件“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 ”的案件就在其中。
王某、李某 系江苏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过这两个人的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
2018年5月13日(周日) ,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
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12 万元。
2019 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12 万元违约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公司不按时交货面临风险,依然拒绝加班,因此对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终,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 。
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
网友炸锅:紧急任务时拒绝加班,
劳动者就要赔钱吗?
“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岗位上,有些更是“被加班”。这一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很多网友立刻炸锅。经小编梳理,网友们关注的焦点有:
第一,有网友指出,“这个所谓的‘必须加班的紧急情况’的判断标准,既没有写明也没有量化,标准完全是公司掌控的 ,以此来要挟员工加班,是不是太欺负人了?
第二,有网友指出,“此案中,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明明属于经营者的风险,为什么转嫁于劳动者身上?”
第三,更有网友指出,“按照法官所说的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加班,那么员工即将失业,是不是也可以算是紧急情况,而可以拒绝加班呢”?
还有更多网友们担心,“有这件判决在先,是不是以后我连拒绝加班的权利都没有了? 没有加班费也就罢了,难道不加班还要赔偿公司吗?
也有网友表示,员工是在以续约合同要挟公司,不过并没有获得主流舆论的赞同。 劳动法专家:“判决非常荒唐!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向记者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
王天玉指出,《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
王天玉还反问道:“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
作为劳动者的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法学专家谈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荒唐!
【#法学专家谈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荒唐!】媒体报道“江苏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引发热议。“我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
“996还没见处罚,不加班先被处罚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向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有劳动者承担。“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拒绝加班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 这个结果合理吗?
“五一”假期,不少人仍然在工作岗位上,有些更是“被迫加班”。此时,一条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须服从。
但也有人认为:“拒绝加班可以,但耍心眼要挟公司并造成损失,员工应该赔偿。”
负责审理此案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表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劳动者虽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企业如遇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必须服从。
“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调休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两名员工明知任务紧急,却故意拒绝加班,对企业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瞿森斌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晓明认为,正常情况下公司没有权力强制员工加班。但如遇特殊紧急事件,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员工确实需要做出配合,防止产生损失,否则在企业举证情况下,员工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赔偿的责任。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持有不同看法。
“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王天玉向中新社记者表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王天玉认为,这里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等同于协商不成,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再从企业角度讲,王天玉认为,需要厘清劳动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别。与合伙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在于劳动者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有组织人力的权利,同时也要负担组织人力的风险。“企业有这种组织人力的权利,由此无论是获益与否,这是企业需要自担的。”
换句话说,该案中两位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而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依法拒绝加班,不应承担连带损失,这种判决是荒唐的。”
“如果企业完成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如果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拒绝工作,企业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罚款或者解雇,但超过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损失也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王天玉认为,中国职场加班已成常态,但企业将其看作常态,法官不应认为天经地义。《劳动法》关于“特殊原因”的加班规定,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法院判决要符合程序性规定,应该全面理解法律条文,而不是“抠字眼”。
即使协商后,员工同意加班,顾晓明认为,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周末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能安排补休则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无论是否调休都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