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赢的华为,还是否需要不断证明自己是家好公司?

华为已经证明自己是一家强大的公司,但是此事所引发的广泛的担忧表明,至少在公众心中,它还不是一家“好”公司。

当一个企业足够强大,当“赢”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企业或许更应该重视自己的社会影响,以及在价值观层面的贡献。



“李洪元离职事件”正在悄悄影响一些人对华为的看法。

作为华为员工的李洪元离职时,获得30万元赔偿,但是此后被公司指控“敲诈勒索”,被关押251天。最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李洪元获得国家赔偿10万元。

一个10余年的老员工,离职将近一年后被警方拘留,直至今年8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一“抓”一“放”,给人感觉有太多的谜团没有解开,公众的情绪也一再弥漫。

法律

是否涉嫌敲诈勒索,法律上并不复杂

李洪元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敲诈勒索的典型结构是: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的行为——相对方产生心理恐惧——相对方基于恐惧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相对方遭受财产侵害。也即,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核心关键只有两个:一是获取的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二是是否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财物。

李洪元索要的款项包括离职补偿金和年终奖金两部分,其中年终奖金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请求,手段合法,请求是否成立由法院判决,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有权和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洪元提出续签合同被华为拒绝,是华为首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华为此时有法定义务向李洪元支付经济补偿。至于补偿多少,虽有法定标准,但也允许双方自行协商。

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的,只剩下李洪元自称的那笔30万余元的离职补偿金。这笔款项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事实上,检察机关已做出判断。

态度

公众期待的道歉

已超越了“是非”层面

既然检察机关已经决定“不予起诉”,李洪元和万千网友所等待的,只是华为的“态度”。公众期待华为像网易那样来一次道歉,并且承诺查清此事的来龙去脉。公司对李洪元的控告,到底是如何发起,在公司管理层面,有没有什么值得改进的地方。

华为昨晚发出了针对此事的第一次官方回应,没有道歉,在强调尊重司法机关决定的同时,表示自己“有权利、有义务”依据事实进行“举报”。



华为的说法当然没错,企业有权利“举报”。但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进行国家赔偿,已经在司法层面宣告华为的“举报”是站不住脚的。这时再强调举报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意义不太大。拥有举报的“权利”是一回事,进行了错误的举报是另一回事。

李洪元的命运,全系于那事先防备以及事后精心保存的录音证据,否则,他可能面临相当长的刑期。家人的奔走,律师的付出,以及检察机关对程序正义的坚持,才还他以“清白”。而这,也正是公众担心的地方:一个个体在和公司谈判或者博弈的时候,毫无疑问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是缺乏经验,或是一时疏忽,就有可能陷入被动。

在多次接受媒体的采访中,李洪元都表示希望和华为的高层进行沟通,因为他所感受到的更多是“冤枉”和“委屈”。他看到华为回应后表示:“大家看看先,我听全国人民的。”他或许并没有意识到的是,正是他这样的普通员工的付出,才让华为成为一家强大的公司,而这种“强大”,最终又反过来对他造成压力。公司越强大,而个人就显得越渺小,在博弈的时候,越会陷入不利的境地。



“李洪元离职事件”引发的广泛同理心,很大程度上正是由此引发的职场人的不安全感。

企业管理

一家强大的公司

如何成为公众心中的“好”公司

华为已经证明自己是一家强大的公司,但是此事所引发的广泛的担忧表明,至少在公众心中,它还不是一家“好”公司。

当一个企业足够强大,当“赢”已经成为一种习惯,企业或许更应该重视自己的社会影响,以及在价值观层面的贡献。公司在对待自己的员工上,要体现出某种仁爱或者人情味,毕竟,李洪元虽然已离去,而公司内部还有更多像李洪元一样的“普通员工”。

社会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沃土,任何企业都不能脱离社会的发展而独善其身。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一条底线,也是一家企业从“大”到“好”的必经之路。

华为吸纳了社会上的众多精英,接受了众人的拥戴,拥有众多的“粉丝”。但也要注意,自己必须要做到最好,哪怕是“每一个细小的环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华而有为”。

维权

现在,我们再来认真说一说

华为在昨晚的回应中提出,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

那么,华为有关人员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李洪元也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进行立案调查。按照常理,如果华为报案人员没有陈述自己被威胁、恐吓,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以敲诈勒索立案的。在侦查过程中,相关证人有没有故意做虚假证言,相信也不难查明。

那么,这起案件无罪理由明显,李洪元在提交协商录音后仍被羁押数月,相关办案人员是否涉嫌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李洪元也可以向纪委监察委举报。

如果,李洪元离职前举报的内容属实,相关人员则可能涉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当初如果没有立案调查,李洪元可以继续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跟进调查。

和谐社会,我们当然不希望看到矛盾激化,能有圆满的结局自然最好。法治社会,就让法律来定纷止争、主持公道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彰显法治精神。

这一点,华为说的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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