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全面实施个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并对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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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近一年,在高度依赖纳税人诚信的新征管模式下,纳税人能否诚信申报个税成为这项改革成功的关键之一。
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开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实施个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要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如果严重失信,将遭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并对外公开。
去年10月1日,个税改革启动,今年1月1日全面推开。工薪阶层最为关注的是,个税起征点提高、低档税率范围扩大和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这可以让自己少交甚至不交个税。
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从去年10月1日到今年6月底,个税减税约4077亿元,累计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
但除了减税之外,个税征管体制也有着颠覆性变化。个税改革前,工薪阶层缴纳个税主要是单位代扣代缴,绝大部分人无需申报。但改革后的个税采取了自行申报,申报即给扣税,这一征管体制是以每个纳税人诚信申报为前提。
这又以6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最为明显,如果纳税人有3岁以上孩子,60岁以上老人,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住房租金等,都可以享受到相对应的扣除,从而缴纳更少的个税。取得这些扣除,纳税人必须申报相应的信息。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了解到,有申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扣除额虚假申报,比如为了多扣2000元虚报父母满60岁,为了每月税前多扣400元就虚报自己正在接受继续教育等。另外一些纳税人申报时,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人冒用。
因此新一轮个税改革对纳税人自身和全社会诚信制度建设都提出更高要求。为了补个人诚信纳税短板,上述《通知》提出,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通知》称,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个税法实施条例此前也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目前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三类,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纳税人真实、准确、全面填报个人扣除信息,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相关部门会采取数据共享和抽查等形式来核查纳税人个税申报信息的真假。
一位税务局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税务局有一个功能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能把纳税人提供的扣除信息和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一旦两者信息不符,就会生成问题清册来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除此之外,税务局还有抽查的要求。
此次《通知》还提出,税务总局将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境外人士境外收入不需要在中国纳税的优惠政策延续,即5年内豁免,但之后仍需纳税。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海外人士迎来一个好消息。
他们此前担心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税法)下,境外收入可能立即要在中国缴纳个税,而10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个税法实施条例意见稿)则消除了这一担忧,延续了现行的优惠政策,简单理解即5年内境外收入不用缴纳个税。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王蕾告诉第一财经,在中国个税征管中,一旦被判定为税务居民个人,需要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判定,决定了哪些个人需将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税。
不久前刚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个税法修改了中国税务居民的判断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相比于老的个税法,判断税务居民个人的标准从一年缩短至国际惯例的183天。
“这对在中国工作的海外人士影响很大,他们担心这一变动会导致自己海外收入马上要在中国缴纳个税。”王蕾说。
在老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为了吸引境外人才,有一条优惠政策,即对构成居民纳税人身份不满五年的无住所个人,其取得来源于境外且不是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构成居民纳税人的第六年起,就其全部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理解就是5年内境外人士海外收入不用在中国缴纳个税。
因此当时不少海外人士关心这一优惠政策是否会延续。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曾在9月30日表示,新个税法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而个税法实施条例意见稿则平移了现行的优惠政策。
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蕾表示,外籍个人五年宽免政策的延续,体现了立法部门对于国际人才引进的鼓励。稳定原有的外籍人士的优惠税务政策, 有利于加强我国吸引国际人才的竞争力。
她提醒,个人享受上述5年宽免政策的基本条件是该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这是一个税务概念,不是简单的护照,户籍,买房等单一事项所决定的“有”或者“无”,而是要基于该个人在不同国家的经济利益,永久居留地等其它因素来综合决定。因此已获得海外身份的高净值人士应当积极关注自身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完成新税法下要求的备案工作,以确保在税务合规的前提下,享受宽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