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最火的,莫过于坐在奔驰车盖上哭的女硕士,大家都称赞她思维敏捷,谈吐清晰。还有令人感慨的是,古有孟姜女哭倒长城,今有硕士女研究生哭掉137.25亿元股票市值。
所以说,绝对不能得罪女人,否则后果太太太太太严重了!
以上算是开玩笑。但是,还有你不知道的:
比女人更厉害的,是谁?是利之星的律师。
比女人坐在车盖上哭闹更厉害的手段,是什么?是埋坑无数的合同。
不信?赶快学学利之星和女硕士最近达成的《谅解协议书》吧。
一、鉴于条款
【原文】
鉴于甲乙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原合同”)。原合同签订后,乙方于2019年03月27日从甲方提出了一台梅赛德斯-奔驰型号CLS300动感型轿跑车辆,底盘号为××(“原车辆”),乙方随后反映原车辆发动机渗漏机油,并于2019年3月28日将车辆送交甲方检修,甲方检查确认发动机渗漏机油,双方于2019年0415日在互相理解诚信守诺的原则下,以友好方式达成本谅解协议。
【坑点】
合同写法巧妙地帮助甲方逃脱了应负责任。
【评析】
这个条款的本意是要分清双方谁对谁错,否则《调解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该条款明显是屁股决定脑袋,故意回避认定甲方是否有错,但整份合同当中,不出现任何与过错关联的“赔偿”字眼,只提甲方自愿“补偿”,也就是说,这份合同一签,等同乙方认同甲方没有任何过错,甲方对于乙方的任何款项给付,仅仅是出于自愿的“补偿”,而非基于有过错的“赔偿”。
我当然明白,如果甲方确认自己的产品有问题,对于奔驰这些大公司企业而言,面临的就是广大用户的索赔和政府部门的高额罚款了,所以这是甲方的禁忌。为此,就只能牺牲合同公义和乙方利益了,此处巧妙地将“赔偿”改为“补偿”,合同语言运用技巧很高哦!
二、换车条款
【原文】
双方同意由甲方在30日内为乙方更换一辆全新梅赛德斯-奔驰CLS300动感型轿跑车辆。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次日内将原车辆附随文件交付甲方,并及时将原车辆过户至甲方名下。
【坑点】
乙方先交车,后换车,完全陷入被动。
【评析】
对于消费者而言,常理是货物发生问题就当场退换,不能做到的话,至少应当将原有货物暂时封存起来。毕竟我的货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你了,货物应当留置在我处作为要求你履行的保障啊。但甲方明知自己有过错,竟然蛮横要求钱不退,车辆你也不能留着,要先还回来,换新车还要等30日。
我一部两千多的手机坏了送到专卖店修,人家还提供一部临时使用的手机了,更何况你几十万的汽车,不能按时交货的话连临时过渡车辆都没有?
还有,条款当中根本不提甲方延期交车怎么办?想想也是,谁叫你非要追这款豪车呢?我就是这样的态度,能够给你换就不错了,爱买不买,还想追究我责任?做梦一下下就好。
三、更换条款
【原文】
甲方就更换的全新梅赛德斯-奔驰CLS300动感型轿跑车为乙方提供到店专人服务,以及不低于原车辆标准的装修。
【坑点】
三个连环大坑,坑死人不赔命。
【评析】
我们就不批评“装修”这个词,放在汽车内饰里显得有多搞笑了,也不质疑甲方是否提供的是“原车辆标准(漏油标准)的装修”了(因为按照原文定义,原车辆是特指发动机漏油的那一台)。这个条款里面的大问题是连环三个坑点:
第一,原车辆标准装修具体指什么,连项目清单都没有,怎么确定装修吗?
第二,装修的钱谁出,你自己出吗?漏油的那一辆你已经出了一回了,这里再出一次吗?
第三,如果甲方到时违约,你能拿他怎么办?
啥都没有说,到时对方不做,你咬它吗?
四、交通费补偿条款
【原文】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次日向乙方支付2019年3月27日起算的交通补偿费共计10000元。
【坑点】
一字之差,甲方免责。
【评析】
大家注意到没有,一份《调解协议书》,全文关于费用清偿只有“补偿”两字,而且出现次数只有一次!!!“赔偿”两字根本无影无踪。
为什么?
因为甲方没有任何责任啊。我甲方因为出于善意,主动“补偿”给乙方10000元,而非因为我有过错“赔偿”给乙方款项。
这是多么高深的写作功力啊,让我深深地跪服了。
五、网红营销条款
【原文】
五、甲方自愿在乙方农历生日时为乙方承办一场生日会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邀请乙方前往奔驰厂家参观汽车制造过程。
【坑点】
完美危机公关,顺手做把网红免费广告宣传。
首先,甲方强调,为乙方出钱是“自愿”的,而非因为甲方有错,为甲方再次撇清责任。
其次,当甲方捧着带有奔驰LOGO的蛋糕,穿着带有奔驰LOGO的衣服,开着带有奔驰LOGO的汽车,或者还利用的是奔驰专卖店的场地,为一个网红举办一场生日会,这个网红是不是应该眼含泪花,感情激动地喊道:奔驰奔驰,我爱你!
还有,我请你去厂家参观汽车制造过程,请你好吃好住,你是不是应该发个朋友圈什么的,说几句:今天很荣幸参观全球最顶尖的汽车制造工厂,为之惊叹,为我自己早前的井底蛙之见感到很内疚哈,巴拉巴拉。
你以为这是好意吗?不是的,人家说冲着你已经成为能够影响股票市值137.25亿元的网红身份而来的。
为这样身价的举办一场生日会+汽车生产体验活动,你有没有算过,甲方需要花多少钱?
答案是:成本价,小于或等于生日蛋糕钱+场地费+交通住宿费+上网费!
这样的危机公关,反客为主的营销策划,算不算神来之笔?是不是堪称完美?
对于能够写出这样带有强烈营销性质的合同条款的律师,我猜,老板肯定很欣赏。不过,我觉得很恶心。
六、纠纷解决确认条款
【原文】
双方同意仍按照原合同约定事项继续履行;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原车辆发动机机油渗漏问题的分歧已全部得以解决。
【坑点】
一签字,甲方就解脱,乙方再闹就可能属于寻衅滋事了。
【评析】
这是非常典型的“下套条款”,专门用来对付女硕士这种高学历、低法商的人用的。这个条款写的很明白,本协议一生效,双方问题就已经解决。协议什么时候生效?下一条说的是很清楚,时间节点上双方签字盖章。
换而言之,你一签字就等同亲自承认双方问题已经彻底解决,无论甲方以后是否有实际换新车、赔交通费,重要的是你已经签字确认了。如果以后再你敢坐车盖上哭闹,行为性质就彻底改变了,轻者无理取闹,重者就是寻衅滋事。这个寻衅滋事,可是刑事犯罪哦!
点评至此,也许有网友会问,你这么能说,要是换你做女硕士的律师,你可以教她怎么做呢?
当然可以啊,我就是看着女硕士的行为,为她的法商捉急啊。
如果她知道运用合同新三观里面的利益观,就可以牢牢抓住甲方渴望尽快解决问题的利益命门,坚持到将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修改到公平合理为止才签字;
她还可以运用系统观、流程观、工字建模法和六大节点,写明在甲方提供新车之前,双方将新车封存,作为甲方履约保证;
写明甲方履约的具体时间节点;
写明如果甲方逾期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对甲方罚款,追究违约责任以及宣布解除合同等。
当然最重要的,是一定要删掉那让人恶心的“网红营销条款”以及用心恶毒的“下套条款”。
这份合同让人们感受到的,不是处处以用户利益为先、解决问题的诚意,而是削尖脑袋,将危机公关变成营销策划的小聪明,将合同变成了脱逃责任的工具。
我可以断言,如此为了蝇头小利、不惜投机取巧的做法,结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真心期望女硕士不仅要学历高,情商高,法商也要积极提高,不要刚出狼窝,又入深坑,尽快让此事有个圆满结局。
奔驰女车主代理律师:“被追债”系民事纠纷,尽快平等对话
4月20日晚,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薛女士已委托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代理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商维权泄露个人信息及名誉权一案。
美食广场已停业数月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薛女士系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旗下上海市闵行区爱琴海购物公园“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实际经营者。连日来,薛女士被该广场二十余名商户、供应商及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们追债,从去年8月至今,他们已催债(工资)8个月。据催债者统计,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少拖欠575万元,且该数字仍在增加。其中,被拖欠工程款的供应商包括装修施工单位、电动感应门、玻璃外幕墙、钢结构施工方、空调移机、排烟风管、家具、灯具、广告供应商等10家。
4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专访薛女士代理律师周兆成,回应诸多疑问。
委托书
“系经营不善拖欠款项”
周兆成:2019年4月20日,我正式接受薛女士委托,成为其“个人隐私泄露”以及“名誉权纠纷”的代理律师。作为代理律师,我已注意到,当前网络上流传着我当事人“涉嫌诈骗以及700多万元卷款逃逸”种种爆料,本律师通过与我委托人核实,以及组织律师团队对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梳理,这是我委托人所在公司与一些商户、供应商之间的民事纠纷。上海徐汇警方已证实,此案属于薛女士所在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款项,属于民事纠纷并非刑事犯罪。
我们将代表委托人督促其所在公司,尽快与“民事纠纷一方”进行平等对话与沟通,希望依法解决双方的分歧与纠纷。
“爆料者应依法维权”
周兆成:薛女士被描述为“诈骗犯”、“卷款逃逸”,这与事实不符,已对我委托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对我委托人名誉权造成极大侵犯。
我们已注意到,当前互联网上薛女士的个人身份信息被肆意泄露,“身份证满天飞”。不管“爆料者”自述其行为如何正当,但我们还是要强调应依法维权。薛女士作为公民,其隐私权、名誉权不可侵犯。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律师团队对互联网上相关“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对于个别恶意“爆料者”、“揭底者”我们不排除代表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如与薛女士有任何纠纷,请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我们坚决反对任何“污蔑与诽谤”、“肆意人身攻击”、“泄露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切莫以“维权”为幌子,利用委托人“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的热度,“恶意炒作”,将民事纠纷说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