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仿冒品越来越巧妙 品质媲美真货 令日企苦恼

店面做的很像亚瑟士(ASICS)正规店的仿冒品店(北京市内,2018年)中国企业对名牌商品和工业产品的模仿越来越巧妙。不仅品质提高到可以媲美真货的水平,就连品牌起源的故事都开始仿效。这些企业使用细微或巧妙改变后的商标等,抓住了知识产权的漏洞。受侵害方企业难以通过诉讼解决。专家指出:“有必要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1809年瑞士,母亲为前往战场的Winfried先生制作的包是该品牌的起源。因其强韧耐用,还被采用为军需包——以“SWISSWIN”的品牌名经营箱包的企业借助犹如欧洲老字号一般的故事,在电商网站等进行宣传。不过,推出这一品牌的实际是总部位于福建省的一家中国企业。

这家中国企业在当地的工厂原本负责瑞士品牌威戈(Wenger)的OEM(贴牌生产)。但最迟在2019年左右,该企业开始自行销售标志类似于威戈的“十字”的箱包,还开始在宣传中采用犹如是瑞士企业的故事。负责威戈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律师松永章吾指出,“虽然与瑞士无关,却在形象上搭便车”。

威戈方面于2022年10月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了这家中国企业的日本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销售商品等。法院将于2023年12月作出判决,但松永律师认为“这将是困难的裁决”。法院认定商标相似性的门槛很高,即使一些消费者认为“相似”,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侵权。

事实上,这是威戈第2次起诉这家中国企业。威戈在2019年也以商标权侵害为由,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获得胜诉判决。但随后,中国企业开始使用细微改变设计的标志,威戈不得不再次提起诉讼。此次即便胜诉也很难解决问题,反而可能陷入更加困难的境地。

这家中国企业的日本子公司在接受《日本经济新闻》采访时,通过代理律师回应称“因存在争议,不予置评”。另一方面,这家中国企业总部的网站则强调称“入选福建省企业100强”等。

过去,中国的仿冒品生意以“便宜无好货”的劣质山寨产品为主流。但是,近年来,通过贴牌生产等方式直接学习原创品牌的设计和技术的企业推出高品质“仿冒品”,并实现业务增长的现象。另外,随着技术实力提高、特殊材料等的采购变得容易,这也成为东风。这些企业注册与正品相似但略有不同的商标等,在规避法律责任方面也下足了功夫。

“品牌劫持”

“简直就是‘品牌劫持’”,在亚瑟士(ASICS)知识产权部负责品牌保护的经理乾真范气愤地说。该公司也一直为受到中国的仿冒品侵害而苦恼。仿冒方一般都采用注册与正品略微变更的商标、销售与正品设计极为相似的产品这种巧妙的手法。

据说,亚瑟士的调查员在北京市内的一家仿冒品店里听到的话甚至让他怀疑自己的耳朵。这位调查员一进店听到的就是“欢迎光临亚瑟士”。虽然店门口招牌上挂着别的品牌名,店员却堂而皇之地向进店顾客自称“亚瑟士”。

随着中国2014年施行新《商标法》,商标的审查时间缩短,申请激增。仿冒知名品牌的申请(冒名申请)被批准的事例也在增加。乾真范表示“2022年有50件,向中国有关部门提出了对申请的异议”。

除了商标之外,以亚瑟士为例,公司的历史和对国际活动的赞助等花费漫长时间的品牌培育历程也被仿冒公司盗用并用于宣传。可以说,这是一种连创业的“心”都要拿走的手法。

由于很难直接进入消费者的视线,因此并不显眼,但实际上汽车零部件的仿冒品侵害也很严重。有观点指出,日本制造零部件的仿冒品正在被用于转向纯电动汽车(EV)带来的新市场竞争。

2023年初夏,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阿尔卑斯阿尔派(ALPSALPINE)的知识产权部长中村麻纪,在中国的电商网站上发现了与自身企业官网发布的汽车电子零部件图像一模一样的图像。经调查发现“销售的中国企业甚至申请了专利和实用新提案”(中村部长)。

日本企业也存在漏洞

日本Owls Consulting Group(东京都港区)的推算显示,2022年日本企业因仿冒品等(专利侵权产品除外)遭受的损失额约为5.8万亿日元。其中一半以上的约3万亿日元被认为与汽车零部件相关,其中大部分是中国制造。

Owls Consulting Group 的代表羽生田庆介指出:“汽车零部件不是直接模仿商标等,以‘日本某公司制造’等名义销售的例子很多”。由于日本企业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并未全面涵盖细小的零部件,因此仿冒侵害容易扩大。

阿尔卑斯阿尔派的中村部长表示:“过去,经常借助申请行政救济来解决。但这一次,必须使用一切可用的手段来应对,包括侵犯专利和图像的著作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企业方面的危机感也日趋增强。

在中国仿冒品企业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中,有些产品的品质已经与日本制造的产品不相上下。即使损失扩大,也有必要通过中国国内的诉讼展开维权,日本企业将不得不面临艰难的应对。

居住在中国、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美国律师道下理惠子表示:“在仿冒企业获得资金实力和市场份额后再采取对策将为时已晚”。她指出:“如果发现违规行为,要求行政部门查处和诉讼等应在较早阶段进行。如果是规模较小、缺乏资金实力的企业,这些措施会构成很大的打击力度”,强调了尽早采取行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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