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听庭审商家
假装送领导,不惜以10万巨资购买100克茶叶,购物过程却高清录音录像,看清营业执照,索要发票,然后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100万元,还做了诉前财产保全……
无独有偶,这样的套路还有很多:佯装躲雨,顺便帮公司“采购”,甚至被告的商家都忘记了他们是几时来购买的……但是无一例外地高清录音录像,最后以三无食品、过期、存在瑕疵等为由,要求“退一赔十”,索赔少则数万元,多则百万。
据不完全统计,仅重庆江北、渝北、巴南、万州等地,已有上百商家遭遇此套路。他们自发组织了“茶产业维权联盟”,希望抱团与这些起诉者周旋到底。
统计:上百商户受害 涉案金额上千万
在茶叶行业乃至整个食品行业,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什么新套路,但是中招的商家仍然不少。来自商家和行业人士的不完全统计,有名有姓有起诉书的,就有上百商户。
此前,上游新闻曾以《”职业打假人“买高档茶不喝,以“三无产品”为由投诉店家》、《茶叶行业的“打假江湖”:只需演一场戏,用一万元周转资金赚十万》为题,从不同角度曝光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为牟取高额赔偿款,危害行业的情况。
“其实,套路极其相近,但是还是让很多人受害,防不胜防。”重庆渝北银杉路“正山堂”店主向建华说,这些人的套路无非就是诱导商家出错,例如让商家更换包装(礼盒)、购买纪念品再以食品过期、系”三无产品“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到对簿公堂时,商家们才发现这个顾客实在是太专业了。不仅购买全过程高清录音录像,还查看了营业执照,索要了发票,证据准备之详实,不输专业的律师。一些商家在回想对方购物的细节时,常常后背发凉,”这些人从一开始就在演戏,甚至在购买之前,就在演戏。“
最近几天,重庆江北、渝北、北碚都有相似案件开庭,商家们纷纷前去听庭审,法庭坐不下,他们就站在法庭外的过道上。据不完全统计,已有上百商户遭遇同类“套路”,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买茶、开庭的时间相近,原告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一切绝非巧合,一定是进行了精心的策划。”
△庭审当天,法庭的走廊上也站满了人
10万“强买”纪念版茶叶 半年后索赔100万
向建华在重庆渝北银杉路经营着一家“正山堂”小店,兼营茶叶售卖和茶馆生意。他说,这款引起纠纷的茶叶,其实说一款纪念版,是正山堂成立十周年之际,专门定制的。“没想到的是,这么一笔店里史上单笔成交额最高的生意,在事后看来,竟然充满了阴谋和算计。”
店员回忆,去年10月初,三名男子先后以买茶送领导、打麻将等为由,多次出入正山堂,取得了他们的信任。第三次进店时,他们表示对那款正山堂十周年纪念限量版茶叶感兴趣,100克的茶叶在市场上的售价是10万元,三人“痛快”地刷卡消费并索要发票、营业执照后离开,自此不见踪影。
“那款限量版茶叶,我们原本拿来镇店的,不卖的。但他们说自己是爱茶之人,软磨硬泡……”向建华说,自己也是动用了很多关系才拿到这款茶,售卖的价格也是市场价,还给三人送了价值四千多块钱的礼品。
直到今年4月,向建华接到了法院的电话,称有人在他店里购买了过期的茶叶,起诉要求退还10万货物货款, 索赔100万元。
4月29日,该案在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向建华见到了对方展示的证据是全程的高清录像,从进店门开始,门牌号、茶叶型号、营业执照、支付过程,全部一清二楚,视频显示,刚走出店门不久,对方就打开茶叶盒子,翻来覆去地摄录。
对方还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了向建华的房产和店铺。判决生效以后,向建华必须及时支付法院判决的赔款,否则将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店铺和房产等财产也将被司法拍卖。
“回头想想,这伙人太坏了,从头到尾都在演戏。”向建华说,他猜测对方使用的是针孔摄像头,而且只提交了对自己有利的视频。目前,他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专业机构鉴定对方拍摄视频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限量版茶叶介绍
原告表示自己所有行为都合法 拒绝回应是否系“打假人”
7月20日,上游新闻通过法律文书及多位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胡某、孙某、雷某的多位诉讼代理人,均为律师。
“你是哪起案件的?”律师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自己代理了他们的多起案件。而且,他们还不止跟一位律师合作,有的甚至是长期、多年合作。“不过xxx的所有案件都接受调解撤诉。”
在记者表明身份以后,律师表示,自己跟原告只是代理关系,不便说太多。无论哪起案件,他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记者希望通过律师表达采访原告的意思,并希望提供联系方式。不过,最后,原告还是拒绝接受采访。在记者问及胡某、孙某是否是“职业打假人”时,律师表示,出于职业道德,他们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律师说>>
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律师表示,客观来讲,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依据现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支持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索要十倍赔偿是消费者才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结合多家商户被告,原告和代理律所律师系同一人,且胡某在本次购买茶叶时存在“套路”:两个人几次来“踩点”,非要购买商家最贵的“限量版茶叶”,店员在对该茶叶介绍时顾客不耐烦,但在付款时却特别小心,要查看营业执照,且对发票的格式都很关心,且刷卡时几次密码错误等情形,基本可以认定胡某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茶叶,对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知名维权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晔律师向记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2017年给全国人大意见的复函中提到:“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但同时最高法提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综合这两点,陈晔律师指出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经营者仅仅以原告“知假买假”就作为抗辩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上难以得到支持。“要想以此为由,打赢官司,还是存在比较大的难度。”
上游新闻记者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