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一支行长炒股亏96%欠债近3亿 诈骗千万判11年

四百多万元投入港股,亏损约96%,为挽损“翻身”,又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大肆筹借资金,将借来的部分资金投入A股市场,却越炒越亏,又亏损3600多万,这一连串的令人咋舌的数字背后,是中国工商银行一支行前行长孙浩兵的“股市豪赌”。

此外,孙浩兵还将所借资金用于拆借给他人赚取息差,用于偿还债务本息,最终资金链断裂,他的欠债最多达到约2.84亿元,

“豪赌”败落,孙浩兵选择辞职,还在辞职前夕“借得”承兑汇票超千万元,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7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江苏无锡中院对孙浩兵案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披露:被告人孙浩兵,因诈骗139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炒股亏损96%,同期股票下跌93%

据裁判文书显示,孙浩兵原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工作,2005年起陆续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北国支行、长泾支行行长,北国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3年9月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孙浩兵出资人民币480万元购买了港股华基光电(后改名为中国源畅)的股票,其中人民币约200万元系其自有资金,其余人民币约280万元系向他人所借,后港股大跌致其亏损人民币460余万元。

据上述数据折算,孙浩兵炒股亏损约96%。澎湃新闻查询港股中国源畅,该股票目前处于停牌状态,2007年第一季度,其最高价为7.067港元/股,此后一路下挫,至2008年第四季度,最低价为0.513港元/股,下跌约93%。其停牌时的股价为0.18港元/股。

据虎嗅网报道,今年5月10日,停牌时间长达7年的中国源畅再次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这也是该公司近3年第四次递表。2013年,中国源畅因涉及财务造假,三位公司高层被捕,公司业绩一落千丈,也因此进入漫漫停牌期。

2020年7月10日,中国源畅发布公告,称于2020年6月3日、9日及10日接获监管当局就内容有关重组、清洗豁免及特别交易的通函的意见。“于本公布日期,公司正与所有专业人士紧密合作,以回应监管当局有关通函的意见。”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为“翻身”越炒越亏,负债超2亿

法院查明,为挽回损失,孙浩兵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优势,开始以从事资金转贷、拆借生意及帮助理财等为由,承诺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大量对外筹借资金,将所借资金一方面用于拆借给他人赚取息差,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另一方面将资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意图通过炒股的方式“翻身”。至2012年下半年,孙浩兵在国内A股市场亏损共计达人民币3600余万元。

在此过程中,孙浩兵对外借款须支付高额利息,所借承兑汇票须承担贴息,拆借给他人资金所获取的利息无法承担前述利息且部分资金难以收回,结合投资股票造成亏损,至2012年底,孙浩兵对外结欠债务近人民币2亿元。

2012年底,孙浩兵停止在股票方面投入资金,并继续对外筹借资金从事资金拆借生意,将所筹借资金中的部分用于偿还此前结欠债务的本息,从事资金拆借的款项中大部分拆借给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孙浩兵自称其与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议出借资金给该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后可募集资金,所募集资金可交孙浩兵港币2亿元用于资金运作,其即可通过此方式偿还债务、盘活资金。至2013年7月底,孙浩兵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利息、贴息等共计达人民币7000万元左右。

判决显示,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5月,因犯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被云南高院终审判处无期徒刑。2013年7月22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出境香港,并于同月2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


彻底翻船,诈骗超千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云南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仰某名为仰翱,系2013年震惊一时的诈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案主角。云南高院认定:2009年8月,仰翱作为源畅高科和大理源畅公司董事长、仰於春(仰翱之子)作为大理源畅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在明知大理源畅公司实收资本为零,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均为零的情况下,以大理源畅公司之名虚假申报实施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并在申领、使用国家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采用隐瞒事实和履行一部分小额合同的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5582.4652万元。此外,仰翱、仰於春在公司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大理州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巨额信用证质押款人民币一亿元。

自2013年7月20日仰翱父子被拘,部分债权人次月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向孙浩兵催讨债务,但孙浩兵仍于2013年8月22日向张某甲、秦某甲夫妇借得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甲、沈某乙兄弟借得承兑汇票共计450.84万元,承诺一个月到期支付与承兑汇票数额对应的现金。

2013年9月初,孙浩兵因资金链断裂被债权人催讨债务无能力偿还,向中国工商银行江阴支行申请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而此时,其对外结欠债务的本金数额达人民币2.84亿元左右。

尔后,孙浩兵与债权人商议将债务总数额压降至人民币1.5亿元左右,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包括张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在内的债权人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孙浩兵将对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501亿元转让给债权人。孙浩兵向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以保护孙浩兵个人为前提,将孙浩兵人民币8010万元的借款划入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笔人民币8010万元借款实际仍由孙浩兵个人承担偿还,待仰翱回来后和孙浩兵当面商谈偿还承担部分借款。此后,孙浩兵及江某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书》向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清偿债务。

2016年2月,张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等人到江阴市公安局报案。当年3月31日,江阴市公安局对孙浩兵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孙浩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张某甲、秦某甲承兑汇票941.54916万元,骗取沈某甲、沈某乙承兑汇票450.84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2019年11月15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浩兵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孙浩兵违法所得人民币1390.38916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秦某甲人民币941.54916万元,发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人民币448.84万元。

孙浩兵不服,提出上诉。

无锡中院于2020年7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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