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自修/文 洪水/图)11月5日,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案在京举行庭前会议(交换证据)。下午一点多,原审原告代理律师到达现场,进入法院。李亚鹏并未现身。
据知情人透露,此次提交的证据中包含李亚鹏的工作记录,“李亚鹏在上诉状说他被敲诈勒索了,但工作记录显示,李亚鹏说借点钱给我吧,要我下跪都可以。”
案件回顾:
李亚鹏欠债4000万拒不归还案,一审二审都判决李亚鹏败诉,并将李亚鹏和李亚炜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李亚炜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房屋被查封。但据知情人透露,本案一审二审时,李亚鹏向法院提供的是大陆身份证信息,但法院无法查询,故未能将其列入老赖名单。李亚鹏一直使用该身份证乘坐飞机和高铁。这次再审,李亚鹏身份已经变成香港居民。
后来李亚鹏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裁定发回重审,今日在朝阳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前会议(交换证据)。
11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朝阳法院了解到,曾经引发大量关注的李亚鹏被诉拖欠债款4000万案,于5日当天在朝阳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为名下企业债务提供担保被起诉
此前该案曾屡经风波。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判决书显示,案件起因源于一桩名为“雪山文苑”的开发项目。
2012年1月9日,由李亚鹏、李亚炜担任股东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山公司)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友联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若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的项目测算财务报告,甲方确保乙方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后泰和友联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2年7月10日、2012年7月16日,向雪山公司转账4000万元、600万元、1400万元,共计转账6000万元。
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承诺,雪山公司于2015年7月前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若担保股权已为雪山公司作出股权质押担保,则其股权权益为泰和友联公司提供再次担保。其他股东认可该股权担保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正是因为此次担保,此后李亚鹏、李亚炜、中山公司被泰和友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4000万元债款。
一审、二审先后败诉
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和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上诉阶段,李亚鹏一方辩称,该案合同性质是担保合同纠纷,有主合同和担保合同,而主合同并未被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且根据双方合同规定,泰和友联公司应该举证证明雪山公司有税后盈利4000万,才能获得4000万,而事实上雪山公司并没有营利,股东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形下拿走4000万,是抽逃注册资金。与此同时,李亚鹏、李亚炜还提出,签订《承诺函》时存在胁迫的情形。
对此,泰和友联公司回应称,《承诺函》于2015年4月17号签署,并不存在胁迫行为,“因李亚鹏转让自己的股份时要求泰和友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在这个背景下签署的承诺函,甚至是李亚鹏要求泰和友联公司签署的承诺函,达到其持有股份变现的目的。”
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同样由李亚鹏、李亚炜负担(已支付)。
今年10月被裁定重审
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北京三中院再审认为,该案应当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的主体以及实际签订人的情况进一步审查,从而确定上述协议的效力。根据双方提供的新证据,以及泰和友联公司提供的律师函对《承诺函》的内容综合分析认定并对诉争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予以确认。由于涉案合同签署的过程,应当进一步审查,并结合全案证据依法予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3675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11月5日,北青报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网传该案将于5日开庭有误,“今天是召开庭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