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薛之谦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称自己被“电影热血哭了“。结果,文中拍电影银幕配图引发“盗摄”争议,随后,“薛之谦 盗摄”词条更是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针对“盗摄”争议,薛之谦16日作一首“打油诗”,称“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据该微博,薛之谦认为部分网友的盗摄指责是在“塞脸”,电影主创“本尊”则对他的影评表示了感谢。“此心光明”,就是他的最终表态。对于电影院拍摄这一行为,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
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还有网友坦言,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算盗摄吗?
针对“盗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据电影频道《今日影评》栏目报道称,盗录电影的灰色产业链,曾一度影响着很多影片的正常市场发行。
“薛之谦被指盗摄”事件发生后,电影频道今日影评官方微博再次发布相关视频报道。
2021年,CCTV-6电影频道曾邀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雯雯律师,就“盗摄”做了详细的解释。律师指出,在电影院内拍摄电影正片、彩蛋均属盗摄!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曾雯雯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及《著作权法》规定,盗摄侵权严重者除面临民事及行政处罚外,更有可能被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2月16日,@周兆成律师 发文谈薛之谦被指盗摄。律师文中提到: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薛之谦在拍摄他人作品时未经许可,并且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开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盗摄。但是,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仅仅是为了个人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
像薛之谦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明星,其社交媒体发布的动态浏览量及影响力都是远大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他们的言行举止也被放大在了公众视野下,公众人物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并且被片方追究,盗摄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盗摄者可能需要赔偿片方因盗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等。盗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盗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到,“即使从法律上讲没有追究,盗摄行为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呼吁大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盗摄行为。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中国的电影业还发展个屁啊?
下午看到一个很奇葩的话题——#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
据话题新闻:|很多人习惯在看电影时拍照发朋友圈,其实,电影院可不是一个随意“打卡留念”的地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人们观影时拍照或上传社交媒体平台将面临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律师解释,观影拍照发朋友圈侵权的关键在是否用于商业用途。|
话题是#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这都已经定调了,后面还来一个补充:“知识产权律师解释,观影拍照发朋友圈侵权的关键在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其实这个补充并无意义,是不是侵权和”商业用途“并无直接的关系。新闻关键的节奏是——#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
我看电影比较多,说实话,我看电影时很少拍照,很少拍照的原因并非怕触发侵权,而是怕漏过电影的重要情节,我才不怕“侵权”呢,因为我根本就不认为看电影拍照属于侵权。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不经认真思考,从该条款很容易得出一刀切的结论——不得对电影拍照,目前舆论造势也是依据该条款添油加醋、借题发挥。但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整体的法律体系出发看待这一问题,《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如此,电影作为公开发表的作品,他人对此可以合理使用,尤其是作为观众有权对其评头品足,既然评头品足,拍照未尝不可。不发照,怎么评?空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更是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既然消费者享有如此广泛的权利,电影的消费者(观众)怎么无权对电影拍照?
我们再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的文字表述认真思考,注意此处是录音录像,而录像和拍照不是同一个概念,拍照是用来拍摄静态图片的,通常是按下快门键即时进行捕捉,录像则是通过录制运动画面来记录内容,录像的录制时间较长。所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的不得录音录像并不包括拍照。拍照不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禁止范围。
笔者对《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建议,建议未来修改《电影产业促进法》时,将个人的合理使用放进第三十一条,以免在解读法律时歪嘴和尚念歪经。
说个一本正经的话,如果真的按照#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涉嫌违法#来考量,来认定,任何电影的票房也不会过亿,如今电影票房的关键就靠炒——炒得好,炒得妙,炒得高。没有网民的关注和热议,你电影拍得再好也是藏在深闺无人识的尴尬境地。禁止观众拍照,维护自己高高在上的地位,让人民群众永远对你们顶礼膜拜?
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老支书语重心长地强调,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这是党对文艺战线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决定我国文艺事业前途命运的关键。要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文艺和文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作为文艺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文艺工作者的天职。
现在一些电影人自以为是,瞧不起人民,甚至远离人民,居然反对观众对电影拍照,这是什么态度?我看这不是坚持“人民的文艺”的态度,而是资产阶级文艺的态度,这种态度是必须要抨击,要抵制,要打倒的。如果我们一时不能打倒,我看就得制造舆论打倒。
去年5月24日,2023年全国电影工作会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做好2023年电影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作为电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现如今网上烘托拍照涉嫌侵权的舆论,这哪里还把人民放眼里?分明是把人民当傻瓜忽悠。对这种舆论导向要迎头痛击。
中国的电影业要发展,就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如果人民群众看个电影都提心吊胆,担心涉嫌侵权,电影业还发展个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