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位院士联名致信最高法:尽早审结李宁院士案

李宁院士/资料图

久拖不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一案,出现新的情况。沈国舫、任继周等15位中国工程院及中国科学院院士,日前联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希望尽早审结李宁院士案。

2019年2月21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从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知情人士处得知了上述消息。

李宁案一审延期宣判

至少已超过10次

李宁,1962年出生于江西南昌,为中国动物生物学方面的著名科学家,国家“973”导向类项目首席科学家。2007年,时年45岁的他,即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他也是当时中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之一。

2014年6月20日,李宁院士在与研究生们拍完毕业集体照后,被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检察院以配合调查为由带走。之后,检方宣布对李宁予以逮捕,缘由是涉嫌贪污科研经费。

2014年年底2015年年初,中国工程院停止其院士资格。

2015年4月,松原市检察院就李宁案,向松原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20日、21日,此案一审,在吉林省松原市中院连续开庭了两天。

随后,三年多来,该案再无任何进展。

此后,李宁的辩护律师及及其家属,虽然多次申请,对李宁进行取保候审,亦被拒绝。

至今日,李宁,已失去自由,接近5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李宁的辩护人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袁诚惠律师和邢嘉然律师。其律师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说:

对于李宁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进行延期的,至少已经超过10次。但是在这超过十次的延期时间里,“法院从2015年8月之后,就再也没开过庭。检方或法院,既未补充调查也没有任何新情况、新事由,这实在令人费解。但法律对具体可以延期多少次,又没有具体规定或限定。”

15位院士联名呼吁

李宁即使有罪 也宜尽早依法判决

十五位院士在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联名信中提及:

“因为工作原因,我们对李宁有过一些接触,对他的为人和学识有一定了解。李宁是我国动物生物科技领域不可多得的领军科学家,在国际和国内都享有较高的声誉……李宁已被羁押超过四年,距一审开庭也已三年多,竟然至今没有判决结果,只是一次又一次延期羁押,而且相关部门也未批准取保候审。正如《光明网》评论员文章所说:从法律程序上看,在四年羁押期内审而不判的状况,已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

“李宁是党和国家多年培养的动物生物学方面的领军科学家,在动物生物反应器和动物生物育种等领域取得了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李宁作为领军科学家的长期缺席,目前这些成果及前期投入都面临荒废的窘境,令人惋惜!”

“我们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有确凿证据证明李宁涉及犯罪,宜尽早依法判决;如果无充分证据证明李宁有罪,自然应该按照法律疑罪从无的规定判决无罪,让其回到工作岗位,参与科技创新,继续为国效力。”

李宁师生没有任何非法占有

此案或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相关?

松原市检察院指控李宁及其博士生张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科研经费约3756.65万元。

而李宁的律师,则对他进行了无罪辩护。

袁诚惠律师认为,李宁案的发生与当年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合理密切相关,2014年之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要求每年年底未用完的经费以及结题后的结余经费都应上交,但由于新一年的课题经费经常出现较长时间的滞后,迫使很多科研人员用假发票等形式将经费留用,以解决来年经费断档期的经费使用问题,否则将导致课题无法继续进行。具体到李宁案中,他为实施科研项目而饲养的那些实验动物群体,都将因科研经费断档,而无法维持养活。

而在2014年之后,中国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已经做出了较大的调整。

2014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就规定:“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符合条件的也可留用。

2015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的令狐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说,科研经费的违规报销问题都属于“办法规定及制度不合理造成的‘逼良为娼’的现象”。“就是我们说的正门、前门开得不够大,开得不够宽,没办法,人就开后门、邪门了。”他认为,“现在再去处理这些科学家,没有道理。”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规定: “为科研机构和科技工作者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后来的科研经费规定,李宁包括他的博士生、本案第二被告张磊的做法,连违规都谈不上,更遑论涉嫌违法。”袁诚惠律师表示。

这位律师亦谈到,李宁对具体经费操作事宜并不知情,无犯罪故意,不符合贪污罪主观方面构成要。而作为科研协作单位的公司也从未分过红,经费仍是在相关的科研课题中使用。经费具体的操作人,本案第二被告张磊,也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任何人将科研经费非法占为己有,因此两人都应无罪。”

2018年,包括高铭暄、陈光中、储槐植、张明楷等在内的多位著名法学家,对李宁案进行论证后,也一致认为:涉案科研经费并未被李宁等人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李宁对经费具体管理事宜并不知情,无犯罪故意,不符合贪污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经济观察报记者亦在此前通过电话,联系到负责该案的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其答复称,“(李宁)此案还在审理中,其他无可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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