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两耳傍肩三孔鼻,未曾开言先转腚.....那马户不知道他是一头驴,那又鸟不知道他是一只鸡,勾栏从来扮高雅,自古公公好威名……”
日前,沉寂多年的刀郎发行新专辑《山歌寥哉》,其中新歌《罗刹海市》的歌词引发热议。
歌曲《罗刹海市》取材于清代小说家蒲松龄创作的短篇小说,作品描写了一个虚无飘渺的国家,那里的人以丑为美,完全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极具讽刺意味。
刀郎的新歌《罗刹海市》发布后,有网友认为这首歌颇有暗讽之意,是在内涵华语乐坛四名歌手。
公开资料显示,刀郎,本名罗林,1971年生于四川。2004年,刀郎发行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爆红,该唱片正版销量超270万张,一度火遍大江南北。此外,刀郎还有代表作《披着羊皮的狼》等。
爆红的同时也夹杂着质疑与批评声。华语乐坛四名歌手曾给予刀郎负面评价,称其“普通”“缺乏音乐性”等。
2013年后,刀郎逐渐消失在大众视野,直到日前新歌《罗刹海市》的发布,刀郎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在部分网友的解读中,刀郎的新歌是在批判讽刺这四名歌手,不过也有人认为,该歌曲只是讲述了小说里的故事背景,不涉及其他歌手。
那么,刀郎新歌《罗刹海市》是否面临法律风险呢?网友的解读又是否侵权呢?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认为,刀郎目前没有法律风险。
刘家辉律师告诉“法度law”,如果四名歌手诉刀郎侵犯其名誉权,相当于“对号入座”。所谓“对号入座”,是作品中所描写的人物本不是原告,而原告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特征与作品中人物的特点和特征强行“挂钩”(即“对号”),主张文中描述的人物是本人(即“入座”),因而要求创作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罗刹海市》作品中的人物并非确指原告,因此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作品中的人物确指原告,须具备的条件是:作品中的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应当相同;作品中的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应当相同,即生活、工作环境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应当一致;熟悉现实人物的人读后公认作品中的人物是现实人物。具备该三个条件的,则可能发生作品人物与原告的混同,不构成合理的抗辩,不能对抗媒体侵权请求权。不能证明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是确指的声明被侵权人。
刘家辉律师表示,刀郎的作品《罗刹海市》的人物,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因此如果四名歌手“对号入座”,刀郎有足够理由反驳他的作品与四人无关。
刘家辉律师认为,网民的解读或评价,甚至臆测《罗刹海市》影射四名歌手,这属于对于文艺作品的正当评论,同时也反映了大众为弱势群体发声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舆论监督,四名歌手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容忍社会批评和监督。但一部分人恶意借机侮辱、诽谤四名歌手的,则构成侵权。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告诉“法度law”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诽谤是指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引用虚假事实并进行不当评论因而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语言的方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必须指向特定、明确的主体。但是,“含沙射影”、“指桑骂槐”在一定情况下,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能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受害人即可。
刘凯律师说,具体到本事件,在分析判断《罗刹海市》的歌词的指向性时,首先要看该歌词所表述的指向是“特指”还是“泛指”,是“明指”还是“暗指”;其次,要考虑该歌词受众受领的信息是否具有理解上的确定性或对应性。如果通过综合考虑《罗刹海市》的歌词与第三人受领理解的指向最终是指向特定人员的话,则可能构成侵权。
网友的评论,如果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贬低人格、毁损名誉的内容,也不存在恶意诋毁四名歌手的主观故意,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侵权。
刘凯律师表示,当今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边界,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对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显得尤为必要。刀郎的新歌《罗刹海市》即使不存在任何影射的侵权行为,但客观上确实会导致四名歌手社会评价的降低,各方理应秉承“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沟通、克制言行,以消弭争议、达成共识。
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高春杰律师向“法度law”
表示,如果该首歌的歌词以影射或暗指的方式确定且无其他排他性地指向四名歌手来进行表达,则其中部分歌词涉嫌侵犯上述人员的名誉权。但从《罗刹海市》歌词的整体内容来看,在没有提及或影射、暗指具体歌手姓名的情况下,单从对部分歌词的解读来认定其内容侵犯了这四名歌手的名誉权,存在事实难度和法律障碍。
高春杰律师说,目前刀郎的这首新歌确实引发了全网热议,很多网友在解读歌词的过程中,针对四名歌手发表了诸多与事实不符的言论,而且在四名歌手的社交账号评论区中还有侮辱性的词汇及表达。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及受尊重程度;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高春杰律师也提到,虽然公众人物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但如果四名歌手确因该首歌而导致名誉权受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始内容指向不明确而转载者或评论者发布的信息又明确地对于相关权利人造成权利损害的情况下,从诉讼策略上来讲,将信息原发者和转载或评论信息发布者列为共同被告通常来说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此种情形下,即使信息原发者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会起到事实澄清的作用;而侵权信息发布者则可能因为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甚至侮辱、诽谤性的词汇及表达需要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
对于网友而言,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网友在转载或评论过程中发表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诽谤性言论或对公众人物的侮辱,则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