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意外去世的消息令人悲痛和惋惜,也唤起无数人的追问和思考。27日深夜,浙江卫视就高以翔去世一事发声明称,对此感到遗憾和惋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进行反思。
27日高以翔意外去世的事件发生后,一段他生前录制《追我吧》的画面在网上曝光。从视频中看来,高以翔前段跑步略显吃力,最后上斜坡的部分,手扶着栏杆一步一步往上走,看上去体力已不支。
这段画面看得人心疼不已,不少网友留言:好想拉住他让他别再跑了……
浙江卫视再发声
《追我吧》暂停录制
昨天深夜,浙江卫视二度发布声明,称高以翔的家属已经于傍晚赶到宁波,节目组正配合按照家属的意愿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高以翔晕倒后画面
浙江卫视方面表示,事件发生后,全台上下处在巨大的悲痛与哀伤之中,对事件的发生无比痛心,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追我吧》已经暂停录制。对于广受争议的安全问题,浙江卫视在声明中强调是“第一时间即展开救治并紧急送往医院”,并称将深刻反省,“节目录制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更周全地做好节目安全保障工作”。
这两天成为焦点的《追我吧》节目被公众审视,其节目难度太大,嘉宾大多感到吃力不已,并多次出现不适或受伤状况。
过往几期中,邹市明曾在录制中腿抽筋,陷入海洋球无法自救。
同样参加过《追我吧》节目录制的钟楚曦回应称真的“太累太累了,心脏真的会受不了”。
高以翔的死亡
让“猝死”又一次出现在大众的面前
为何猝死越来越多发生在年轻人身上?
是因为运动过度激烈?
还是工作过度劳累?
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者高达55万
中青年患心梗比例上升
一个生命的消逝,一个意外的发生,除了悲痛,也再次提醒所有人,关注自己的健康,保持合理适度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高强度、高压力、高度紧张、持续过劳的工作状态正成为年轻人猝死的重要诱因。专家呼吁,保持健康的生活、工作方式,普及心肺复苏急救技能,尽最大可能减少此类意外事件发生。
据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统计,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者高达55万。心梗若不及时救治,则可能发生猝死。“通过胸痛中心接诊患者来看,明显感觉到现在接诊的年轻人多了。以前患心梗大多是六七十岁。但近几年,已经接诊了多例20岁至30岁的心梗患者。”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马根山介绍,该院胸痛中心数据显示,中青年心梗患者约占胸痛中心心梗总发病人数的三分之一。
马根山解释,太过繁忙、紧张的工作,会不断刺激人的交感神经。如果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交感神经系统长期太过兴奋,会导致心脏负担过大,心率增快,甚至产生心律失常。长此以往,如不及时调整,心脏会受到损害。部分突发性心脏病患者猝死就是因为连续熬夜、情绪激动,诱发了神经功能失调、冠状动脉痉挛,心脏突然间缺血而猝死。“有些年轻人熬夜加班会过量喝咖啡提神。如果本身对咖啡敏感性很高,容易刺激交感神经,外加过度疲劳,也会‘助长’心脏病病发。”
急性心肌梗死,是导致心脏性猝死的一种主要原因。导致心梗的因素,有些没法控制,比如:年龄增长、身体老化、遗传等。但更多的因素是可以被控制的,通过改变生活方式,就可以降低风险。
目前比较明确的危险因素有:吸烟、缺乏体育锻炼、肥胖(超过理想体重的20%)、血糖血压血脂控制不佳、长期精神压力大。想降低心梗风险,控制好这些风险是关键。
谁该为高以翔的去世承担责任?
律师详解悲剧背后的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上曝光的《追我吧》艺人协议,记者咨询了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李宇明律师,他表示,网传合同中虽然有艺人方“完全自愿参加并完全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据其分析,考虑到节目组可能为明星购买了保险,明星团队可依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向节目组要求赔偿的,则需证明伤亡与节目组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比如节目环节安排不合理,或节目组没有提供及时的救治”。
另外,新闻晨报·周到记者邀请了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演出经纪资格证》持有者周维能律师,详解此次悲剧背后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新闻晨报·周到记者:对于高以翔猝死,节目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周维能律师:大多数情况下,艺人自身或者经纪公司会与演艺活动主办方或者协办方(中介公司)签订关于参演工作的劳务合同或演出协议等,那么双方在法律层面上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艺人作为雇员,在参演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雇主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大小一般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内容、雇员是否自身存在过错、雇主是否有免责事由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在高以翔猝死的事件中,雇主方有无免责事由以及可以索赔的额度,应当根据高以翔的经纪公司与《追我吧》主办方或者协办方(中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条款,来进行判断。
新闻晨报·周到记者:除了节目主办方外,还有哪些合作方需承担责任?
周维能律师:除了极少数大牌艺人自身开设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的情形外,绝大部分艺人都是与各大经纪公司签约的,这就意味着艺人与各大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或劳务合同(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一般为经纪合同),哪怕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基本建立了事实劳动或劳务关系。
一般而言,全职艺人与经纪公司以劳动关系居多,主要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约束,兼职艺人与经纪公司以劳务关系居多,主要受《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约束。
演员在演艺工作时发生猝死等意外事件时,艺人家属以劳动者或者雇员可以工伤死亡为由,向经纪公司追究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赔偿责任。
此外,艺人的经纪公司以及演艺活动主办方一般都会给艺人购买商业保险,出现演艺工作中艺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情形,基本都属于商业保险理赔范围,所以也可以向第三方保险公司索赔,而这也是对艺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一种重要补偿方法。
新闻晨报·周到记者:一般而言,艺人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是怎样的?
周维能律师:普通员工与用人单位关系较为单一,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劳动关系为主。但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大牌艺人自己设立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再用自己的经纪公司对外洽谈商务合作,自己既是经纪公司的股东,又是经纪公司的艺人,有点像企业股东又在企业内部任职一样,既有劳动关系,又有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存在多重法律关系。
有一部分艺人自身有其他固定工作,演出工作是兼职的。在这种情况下,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属于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
新闻晨报·周到记者:高以翔的离世,其实是劳动中猝死的一个缩影,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伤害,劳动者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周维能律师:用人单位任何一种加班加点的工作要求,理应在合理范围内,而且原则上应征得劳动者同意。
《劳动法》第36、38、90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只有极个别特殊生产经营需要,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用人单位应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假使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轻则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重则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一旦发生任何可能是工伤的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最后还是提醒所有人
一定要好好爱护自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