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半敛财4000万 这位交警秒杀上市公司高管(组图)

“要买分吗?”“要卖分吗?”——来自黄牛党的这类“骚扰”,对于多数车主来说恐怕并不陌生。

走过交管部门交通违章处理点附近,常会遇到一些神秘的黄牛党压低着声音,向来来往往的驾驶员们招揽着生意。

对于刚上路的新手来说,一年违章扣分的上限12分,似乎总有些不够用——一会儿超速了,一会儿“压实线”了,经不起几下就折腾没了。由此一来,“销分”这门地下生意便应运而生。

但在司机和黄牛寻找“销分”门路的同时,一些为金钱而不择手段的交通执法人员,竟然也堂而皇之地吃上一嘴,靠“销分”生意牟起了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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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最近一个案例让人惊讶:一名处罚科交警利用给违章司机“销分”,在7年半时间内敛财4246万元,平均每年超过500多万元,超过大多数上市公司高管年薪。








“销分”7年半 获利4000万

最近,长沙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在网络上“刷了屏”:

据起诉书指控,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工作的肖某,运用各种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1055次非法收受钟某等9名从事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中介人员所送财物,共计4246万元。

这里所说的“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分”。

9名“销分中介”中,上文提到的钟某“贡献”最多。

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钟某从21名交通违法代办中介处揽取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处理业务后,先后471次送给肖某财物共计3211.1万元。占到了总数的3/4。

大家都知道,一次机动车违章,最常见的处罚是罚款200元计3分。以此折算,这个处罚科交警通过代人“销分”得到4000万巨款,竟达到通常罚款数额的20万倍!

对比其他执法人员代人“销分”敛财的案例,肖某的敛财规模着实“鹤立鸡群”。

例如,2017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4月至9月期间,该市某区民警尹某陆续收到犯罪嫌疑人马某提供的处理交通违法信息8598条,尹某利用其能够处理电子违章的职务便利,采用扣除其他不知情人员的驾驶证记分,对4449名不知情驾驶员驾驶证的32342记分进行扣除。

裁定书最后认定,马某向尹某行贿的金额共计73.45万元,这与此次肖某获得的4000万元巨款相比,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







一次“销分”最高超2000元  同事可“打折”

此次被起诉的肖某,每一次“销分”究竟能获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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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的信息显示,对于职业“销分中介”,肖某维持了一个很高的收费标准。2010年4月至2015年9月,肖某为钟某提供的车辆办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后,钟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500元不等的标准,送给肖某共3027.6万元。

而对于同事的请托,肖某的“收费”标准似乎要低一些:以肖某的同事刘某为例,2012年7月至2017年3月,刘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标准送给肖某现金,共计587.6万元。

随着“销分生意”越做越大,再加上自身职务的调整,肖某变本加厉,“销分”费用的上限一下子从500元提升到超过2000元。

起诉书显示,2015年10月至2017年11月,肖某已没有免除违章计分的权限,但他为钟某提供的车辆办理错误执法数据的修改、撤销业务后,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100至2250元的标准,收取肖某现金共计183.5万元。








“万能驾照”被用来快速“销分”



有人也许会问,从肖某收受财物的次数看,他需要每天违规消除30条以上的违章信息才能实现敛财4000万的目标,这可能吗?

从过往的案例看,做到这一点可能没有大家想得那么困难:上文提到的乌鲁木齐案例显示,民警尹某在6个月的时间内共违规处理交通违法信息8598条,平均下来每天要处理47条违法信息。

而2015年的一个判决显示,武汉市某区协警汪某,从2013年6月至10月,利用其负责在窗口受理电子警察违章处理简易程序的职务之便,违规消除电子警察违法记录2280条,共计7000多分,平均下来一天也要处理近20条违法记录。

这样的“效率”是如何做到的?武汉的案例显示,汪某为快速“销分”,使用了所谓的 “万能驾照”。这种驾照之所以能够管用,是因为系统漏洞被一些内部人员或代理中介利用,导致为多台违章车辆无限次扣分。







管理处罚业务成为敛财捷径

从相关案情来看,肖某从接手交管处罚业务的那一刻起,就开始了滥用职权敛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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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出,2010年初,经交警支队领导批准,肖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被授以违法处罚模块系统的权限,拥有违法处罚免计分审核权限,违法处罚电子警察处理权限,违法处罚销号权限,违法电子警察修改权限、审核权和违法删除审核权等权限。

与此同时,之前在肖某路面执勤过程中与其结识的钟某,在帮他人代办车辆违章处理过程中,获悉肖某拥有上述职权后,请托肖某帮忙为其代办的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免罚款、免计分等处理,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随后,肖某接受了钟某的请托。

在庭审现场,肖某表示,在2013年前,通过给他“好处费”的形式,当事人的违法记录就不再需要缴纳罚款。而2013年之后只能免分了,这时,中介只能帮忙花钱“买分”。





“销分”行为将面临严判

面对如此巨大的敛财数额,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决?

从目前情况看,此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不过在起诉书中,检方认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而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检方使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措辞来看,肖某很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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