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遭网友诋毁张艺兴起诉获赔偿 得知被告经济困难当庭放弃)
新京报讯 因认为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多次公开发布、转发多条带有诋毁自己内容的微博博文,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艺人张艺兴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微博用户杨女士诉至法院。今天(3月5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此案。法院判决杨女士向张艺兴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5万元。
原告:张艺兴诉网友侵权
张艺兴诉称,2017年9月,在微梦创科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杨女士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转发了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博文,其中带有大量恶俗咒骂、诋毁内容,公然贬损其人格,使其遭受极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微博运营方—-微梦创科公司为杨女士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对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职权,有义务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嫌侵权内容,防止损失的扩大。
要求判令微梦创科公司立即删除被告杨女士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转发的针对张艺兴的所有侵权博文,同时披露该等博文截至删除时的阅读量;被告杨女士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微博置顶位置向张艺兴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杨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上两项共计25万元。
被告:遭他人误导作出错误行为
被告杨女士辩称,其对于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对张艺兴恶言的行为感到万分惭愧,此前已经在网络上发布了致歉微博,现当庭再次真诚地向张艺兴赔礼道歉,恳请张艺兴原谅其错误。并称没意识到用微博账号转载恶言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所以遭朋友误导而作出了错误的行为,希望张艺兴减免赔偿责任。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该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构成侵权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艺兴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原告张艺兴应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本案中,被告杨女士在涉案微博中发布的相关内容,用词粗鄙,含有较多对原告张艺兴进行肆意诋毁甚至恶意辱骂的内容,超出张艺兴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法院认定杨女士发布涉案内容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张艺兴的名誉权。
法院综合考虑杨女士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为4万元,同时法院确定张艺兴维权的合理支出为1万元,上述两项赔偿合计5万元。
微梦创科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同时,张艺兴当庭撤回关于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请内容,法院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处理。
当庭宣判后,张艺兴代理律师经与张艺兴本人沟通,表示服从案件裁判结果,并表示鉴于杨女士在庭前已经发布了诚恳的致歉微博,考虑到法院查证的其个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不再要求杨女士执行该判决给付内容,希望杨女士引以为戒,依法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杜绝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再次发生。被告杨女士一方对此表示诚挚感谢,并称今后一定会吸取教训,学法、守法,做遵纪守规的良好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