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旅游“最火暑期档”如约而至,古城游也成为不少游客的选择。
但在甘肃天水,不少市民和游客发现,修缮一新的天水古城在商业化运营后,文保院落内进驻了诸多业态,包括日式餐厅、火锅店、罐罐茶等。不仅参观区域受限,消费门槛提升,一些甚至被“改头换面”,危及院落安全。
而就在此前几年,当地拨付西关古城保护资金就超过8.88亿元……
不少网友对此义愤填膺,纷纷表示该严查。
到底发生了什么?文保院落为何“变味”了?一起来看↓
8亿修缮的文保院落“面目全非”
主管部门称无从监管
甘肃天水拥有中国西北地区现存规模较大和保存较完整的明清时期居民院落群,因历史久远,不少古建民居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为了抢救这些古建筑,当地对西关片区启动抢救性保护,使得29座文保院落得以“复活”,其中省保级1处、县保级3处、保护点25处。
天水市财政局数据显示:天水市从2015年至2021年拨付西关古城保护资金就超过8.88亿元,没想到的是,不到两年后,花大成本修缮的文保院落就遭遇了“改头换面”。很多商业进驻改造院落,成为了游客消费场所。
位于天水古城内厚生巷13号的一处日式风格餐厅,是建于明清时期的文保院落。但如今,已看不到曾经庭院宽敞、青砖黛瓦、雕梁画栋的中式古建风貌。院中、台明被木板覆盖,营造成日式风格,西厢房外还加盖了两间日式小屋。
天水古城特聘顾问、负责修缮古民居的专家 黄国翔:这种改变古院风貌的新加和改建并不被允许。修缮后雨天时雨水会溅到柱子上,加快糟朽。这些损害是不可逆的,见水一次伤害一次。
黄国翔在去年底修建时就发现问题,曾多次要求经营主体停工整改并修改装修方案,但并未引起当时负责运营古城的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视,日式风格餐厅最终如期开业。而在天水古城,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天水古建专家 赵昌荣:赵氏祠堂后面的第三院,整个油漆全部刷了,他把那些刻有棱角的东西全部都磨平了。还有16号院,为了方便顾客上下,院落经营者把原来的楼梯都取掉了。
解放路的10号和12号文保院落,也成为一家经营餐饮和罐罐茶的餐厅。曾精心修缮过的柱子上钉着指纹打卡机,在后院,经营者还加盖了彩钢厨房。
天水古城市民:纯粹是突出商业利益,没有文化沉淀,没有真正原汁原味的东西,古城就“三不像”。
为何文保院落的保护利用中会出现如此“任性”的现象?投入超8亿元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保护修复后的文保院落,都在经营哪些业态?
2022年9月,天水市秦州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授予了天水市名城保护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9处文保单位特许经营权,同时要求,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展示利用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相关流程,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这意味着,无论是业态设置,还是装修改建,都需要经过至少县级文物部门的批准。而该公司所存的商户档案中可以看到,有文保院落的申报材料和目前的实际经营业态不符。
以“维新堂”为例,申报材料中标注的经营项目是紫砂壶,实际开设的却是餐厅。此外,还有酒馆变火锅,茶社成餐厅的情况。按照文保部门要求,文保院落不管是业态的设立还是变更,均需要经过申报,在专家评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秦州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文物股股长汪祥军表示,2022年9月,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曾下文要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状况开展评估。而这些“改头换面”的经营均系未批先设、未批先修,要求竟成一纸空文,而主管部门又因为没有收到任何报批手续,所以无从监管来推责。
在缺失监管的情况下,天水古城多个文保院落违规装修、添建变为餐厅,防火风险也随之增大,火灾隐患比比皆是。
在赵家大园3号院,院中顾客使用燃气小炉加热菜品,院中厨房烹饪使用液化气,均出现明火。其他多家餐厅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文物建筑禁止使用明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这是因为,大多古民居在建造时使用木材,并以群落出现,一旦发生火灾且未能被有效控制,极易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
此外,文保院落中还存在遮挡消防设施、木结构缠绕易燃物、私拉电线等问题。
国家文物局曾明确要求加强监督
古建筑保护的最好方式之一,就是使用它。
去年8月,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政策性文件,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说。
《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导则》要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获得一定时限的管理使用权,管理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在管理使用期间,可以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以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
“此举是想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该负责人说。
“动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部分文物建筑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面临坍塌和消失的危险等问题,尤其是那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文化和旅游部法治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斌说。
按照《导则》,开放的文物必须本体无安全隐患,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工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
“如果本体已经存在安全问题,面临坍塌等情况,其实是不适合开放的。而文物建筑一旦出现安全问题,那么在开放为旅游场所、民宿之前,就必须经过改造,这就会引出有关修缮的问题。”胡斌指出,文物改造是一个非常严谨的问题。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须经相应文物部门批准,而且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这样一来,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以及文物部门批准的科学性都将受到考验。
文物部门如何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意见》明确要求,加强事前监督。除发布可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录外,《意见》还要求文物部门监督文物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开展事中检查评估。文物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的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建立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