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法官不同意引入新证据,但情况起了变化

当地时间7月9日下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的律师要求引入新证据的申诉做出判决,法官不同意引入从汇丰银行获取的新证据。这意味着,孟晚舟在8月举行的最后阶段审理中,将无法使用这些新证据来证明美方提交法庭的引渡依据——《案件记录》,存在重大遗漏并误导了法庭。

6月29日和30日两天,法庭就孟晚舟的律师申请引入新证据进行了听证,辩方和检方律师就此进行辩论。孟晚舟律师表示,申请引入的新证据包括汇丰银行和华为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内部报告、会议纪要和客户管理系统报告等等。这些文件可以证明,孟晚舟并未对汇丰银行进行欺诈。


《南华早报》报道截图

加拿大法院副首席大法官希瑟·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当天下午开庭时表示,汇丰银行提交的文件将不被用于证据,她将在10天后出示作出这一决定的书面理由。

“我们尊重裁决,但对这一结果感到遗憾”,在今天的听证会后发表的一份声明中,华为重申了他们对上述决定的失望。声明称,“尽管法院不允许孟晚舟女士提供额外证据,但新的文件清楚地表明,汇丰银行,包括其高管在内,明确了解华为与Skycom的关系及其在伊朗的业务。这表明美国的案件记录显然不可靠。”

根据加拿大法律,违反美国制裁不是可引渡的罪行,但欺诈罪可以引渡。

霍姆斯法官将诉讼程序押后至7月29日举行的另一次庭前会议,她将通过电话召开会议。孟晚舟将于8月3日返回法庭,进行为期三周的听证会,随后霍姆斯法官才会作出最终判决。

此前,有加拿大观察人士认为,这些证据不可能不被考虑,加拿大司法部长拉麦迪(David Lametti)应当重新审视案件并撤诉。

加拿大全国性报纸《国家邮报》(national post)驻渥太华政治专栏作家和渥太华分社社长约翰·艾维森(John Ivison)6月29日撰文评论称,对孟晚舟的指控一直都是虚假的,而新的证据更加强化了这一点。

加拿大司法部长援引的美国政府引渡要求认为,如果汇丰知道华为与skycom之间的真实关系,它就不会继续把华为作为客户。但新证据明确指出,远在“汇丰证人B”于2013年8月在香港一家餐厅遇到孟晚舟之前,包括“汇丰证人B”和“汇丰雇员7号”在内的常务董事级别的高管就已经知道这段关系。

美国政府此前强调汇丰“高级”管理人员(“senior” executives)和“一般”雇员(“junior” employees)之间的区别,认为前者被隐瞒而后者知道真相。但“汇丰雇员7号”是汇丰银行全球银行业务中国区副主管,“汇丰证人B”是汇丰银行董事总经理,“汇丰证人B”与孟晚舟会面后,作出关于华为的报告,汇丰银行全球风险委员会和客户选择委员会成员对该报告毫无疑问地接受。两位高管各自拥有一份孟晚舟的PowerPoint文件,文件中明确表示,Skycom是一个在伊朗开展业务的与华为有关的“可控”实体。

“汇丰雇员7号”负责评估继续与华为做生意的风险是否可接受。她签署了四份风险评估报告,结论均为正面,这些报告得到了权衡汇丰与华为关系的委员会的认可。

美国政府的立场是,汇丰“只有一些初级雇员”知道事实,但在审查新证据后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而加拿大总检察长的律师们提交了他们自己的事实陈述,但这些陈述非常薄弱(thin gruel)。

他们在提交的文件中称,拟议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汇丰高管知道华为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文件表明他们不知道(indeed the documentation suggests they did not.)。”

约翰·艾维森指出,加拿大总检察长提出的陈述旨在主张汇丰提交的证据不可采信,因为这些证据试图建立一种与美国政府的证据相反的结论。

“如果整个案件取决于孟晚舟是否欺诈汇丰,那么(加拿大)法官怎么可能不采纳一些汇丰的文件?”约翰·艾维森问道,尤其是这些文件表明,该行负责权衡制裁、洗钱和欺诈的人员非常清楚华为与Skycom的关系,同时仍然认为这样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汇丰高层连这都不知道,那这似乎是一个汇丰内部沟通的问题,而无关欺诈。

约翰·艾维森最后写道,“拉麦迪(加拿大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应当利用孟晚舟下次庭审前的一个月窗口期,终止引渡案件”。

长期关注孟晚舟案的合规专家、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杰律师就案件新进展接受观察者网采访。

杨杰认为,虽然加拿大法院法官没有同意引入从汇丰银行获取的新证据,但从汇丰与华为达成和解并同意提交对华为有利的证据这一点看,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

今年2月12日和2月25日,华为先后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和中国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汇丰银行公开与孟晚舟引渡案相关的内部材料。

英国高等法院拒绝了这一申请,但4月12日,汇丰、华为及孟晚舟提前在香港法院庭外达成协议,法官颁令,孟晚舟一方可向汇丰索阅有关文件,相关文件将用于在加拿大处理美国提出的引渡聆讯申请。

有人可能有疑问,孟晚舟被捕已经两年多,华为为什么才“想起”在伦敦和香港起诉,要求公开相关证据呢?

杨杰认为,这很可能与香港司法环境的变化有关。在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生效后,香港的司法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前,如果华为在香港提出诉讼,要求公开相关证据的话,得到的结果很可能是与在伦敦相同,遭到驳回,因此,孟晚舟一方不太可能去做这样的“无用功”。但是在香港国安法落地后,事情显然发生了变化,汇丰银行身在其中,应该对此深有体会。

两年后,不但香港国安法能成为对华为诉求的上位法支撑,而且中国的“阻断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法》三部法律形成了栗战书所说的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这三部法律的功能和定位各不相同,《反外国制裁法》主要是反制;《阻断法》主要是切断美国长臂管辖在中国境内的适用;《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主要是针对外国实体如果被认为“不可靠”,就会被列入清单上。

由此,华为一方能够引用的法律依据更多,而对汇丰银行这样的跨国企业来说,中美两大经济体进行地缘政治博弈,美国有长臂管辖和单边制裁,中国有针锋相对的《阻断法》和《反外国制裁法》,在不愿意放弃中国市场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认真考虑自身立场如何调整。

如果比照2012年,汇丰银行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延期起诉协议时的情况,今天的中西方力量对比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法院未同意引入关键新证据!孟晚舟案还能翻盘吗


核心提示:

1.美国对孟晚舟案件的诉求是把孟晚舟引渡到美国审判,让她承担刑事责任。孟晚舟律师团队以该案件是否符合双重犯罪标准迫使加拿大法院重新审视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合法,只有孟晚舟被指控的“欺诈”罪名成立,她才将面临引渡风险。因此,引渡案的关键是华为是否向汇丰作出了虚假陈述,构成对汇丰的欺诈。

2.美国指控华为的唯一核心证据是2013年孟晚舟向汇丰亚太区全球银行业务负责人托马斯展示的一份PPT,其中就华为与星通的关系作出解释。美方认为这份PPT没有如实说明华为与星通的真实关系,“欺骗”了汇丰,汇丰也表示自己不知情,但新证据或影响到对汇丰所述“不知情”真实性的判断。

3.华为提供的四个新证据分别包括“汇丰高管知晓华为与星通关系的证据”、“孟晚舟PPT并未被提交到汇丰银行风险委员会做决策参考的证据”、“汇丰内部系统的知道华为与星通关系的证据”、“汇丰高层了解星通业务的证据”,反驳了美国《起诉案件记录》中关于“PPT存在误导”、“只有基层汇丰员工了解华为与星通公司关系”、“汇丰依据孟晚舟的PPT做出决策”的主张。

4.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驳回了引入上述四个新证据的申请,这意味着孟晚舟一方将不能在8月举行的引渡听证会上使用这些证据,这导致引渡案的走向或不乐观。对此,华为回应,尊重法院的裁决,但对这样的结果表示遗憾,“引渡听证将继续进行,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孟女士寻求自由、正义”。

灯塔在守候,晚舟何时归。

距离华为首席财务官(CFO)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机场转机被逮捕,已过去了949天。在2020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公开孟晚舟引渡案下一阶段庭审的证据材料后,2021年孟晚舟案件再一次迎来重大进展。

北京时间7月10日凌晨,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律师申请新证据引入做出判决,遗憾的是,法官驳回了这一申请,这意味着孟晚舟一方将不能在8月举行的引渡听证会上使用这些证据。

从公开信息来看,这些新证据都是判断孟晚舟是否存在欺诈等行为的重要依据,而加法院的驳回,使引渡案的走向再次陷入胶着。近1000天的等待,能否等来关键的十字路口?



01

引渡案的关键在于华为是否构成对汇丰的欺诈



为什么这批新证据对孟晚舟案件至关重要?

起初,加拿大司法部律师曾在听证会上表示:华为利用其子公司星通进行涉及伊朗的美元清算,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从而给汇丰造成了损失;孟晚舟与汇丰银行代表的交谈中称华为与星通是正常业务来往,对金融机构构成“欺诈”。

美国对这起案件的诉求是把孟晚舟引渡到美国审判,让她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种诉求下,孟晚舟律师团队以该案件是否符合双重犯罪(Double Criminality)标准(注:“双重犯罪”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和被请求的两国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迫使加拿大法院重新审视美国的引渡请求是否合法。

简单来说,如果孟晚舟的行为只违反了美国法律,但没违反加拿大法律,她就应该被当庭释放,不能被引渡到美国。

对于听证会所诉华为违反美国对伊朗制裁,在2020年5月27日的庭审中,法官已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至少在三年前,加拿大已经废除了对伊朗的大部分制裁,并没有重新引入(制裁)。”即违反制裁措施在美国是违法行为,但在加拿大并不是。

同时,判决书中提到,孟晚舟被指控的“欺诈”行为属于双重犯罪范畴。欺诈在美加两国都属于犯罪行为,一旦“欺诈”罪名成立,或面临引渡风险。

因此,引渡案的关键便是华为是否向汇丰作出了虚假陈述,构成对汇丰的欺诈。


02

新证据或影响到对汇丰所述“不知情”真实性判断



从案件的过往发展来看,美国指控华为的唯一核心证据是2013年孟晚舟向汇丰亚太区全球银行业务负责人Alan Thomas(以下简称“托马斯”)展示的一份16页PPT,当时汇丰要求华为就路透社报道的“子公司星通试图向伊朗出售部分被美国禁运的产品,违反了美国法律”进行澄清。

根据凤凰网《风暴眼》曾看到的PPT原文,其中解释了华为和星通曾经的“渊源”,第七页上写道:“华为曾经是星通的股东,我(孟晚舟)曾经是星通的董事会成员。持有股份和董事会席位有利于华为加强监控星通的合规。华为未来会通过其在伊朗的当地子公司经营业务,华为不在需要持有星通的股份和董事会席位。”


图注:华为PPT解释与星通的关系



最后结论是:“基于此,华为卖掉了所有星通的股权,我(孟晚舟)也辞去董事会职务。”

这句话被美国检方做了“重点解读”。

美方在起诉书中的核心观点是:华为没有如实说明其与星通的真实关系,星通是华为的“非正式子公司(unofficial subsidiary)”,华为却“欺骗”汇丰称双方没有从属关系,从而误导汇丰继续向华为提供银行服务。


图注:美方起诉书中称星通是“非官方子公司(unofficial subsidiary)”

为了证明自己毫不知情被华为误导,汇丰方面声称:只有“初级”员工清楚华为与香港星通的关系,但这些“初级”员工没有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高级”管理者,导致“高级”管理者只能依赖孟晚舟提供的PPT判断风险。

2020年5月27日,加拿大法院宣布双重裁决结果,认定华为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双重犯罪,至于是否引渡还未有定论。

双重犯罪的裁决对孟晚舟后续引渡案来说十分不利,孟晚舟律师以美方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故意在案件记录中遗漏重要证据为由,要求引入新证据。

按孟晚舟律师的陈词,美方提供的ppt仅是部分内容,存在误解,同时请求法院允许提供新证据证明汇丰及其高管对华为与星通的关系知情,不存在欺诈。

这便是此次判决的由来,若如加拿大法院同意申请引入新证据,将直接影响到对汇丰所述“不知情”是否真实的判断。


03

一批从未公诸于世的关键性新证据

凤凰网《风暴眼》获悉,提供的四个新证据分别包括“汇丰高管知晓华为与星通关系的证据”、“孟晚舟PPT并未被提交到汇丰银行风险委员会做决策参考的证据”、“汇丰内部系统的知道华为与星通关系的证据”、“汇丰高层了解星通业务的证据”。

对于以上四个证据,凤凰网《风暴眼》作以下具体阐述。

首先,“汇丰高管知晓华为与星通关系的证据”来源为,汇丰银行一位负责华为业务的高管了解所有关于华为公司与星通公司关系的关键事实,且有孟晚舟在2013年8月陈述的PPT。基于此,这位汇丰高管认为继续和华为合作的风险可接受。此外,这位汇丰高管还签发了4份关于与华为合作的风险评估报告,直接参与相关评估。

这说明PPT中关于华为与星通关系的描述与这位汇丰高管的了解一致,这一点反驳了美国《起诉案件记录》中关于“PPT存在误导”以及“只有基层汇丰员工了解华为与星通公司关系”的主张。

其次,“孟晚舟PPT并未被提交到汇丰银行风险委员会做决策参考的证据”来源为,风险委员会基于上述高管的评估报告作出决策,而不是孟晚舟的PPT,这一行为导致风险委员会决定继续与华为保持业务合作。

因此,这项证据切断了孟晚舟PPT与汇丰决策之间的因果联系,与美国《起诉案件记录》中汇丰依赖孟晚舟PPT做决策的主张相反。

第三,“汇丰内部系统的知道华为与星通关系的证据”来源为,在汇丰银行内部的HORIS系统报告中显示星通被归类在华为集团账户下,这一信息在汇丰内部被广泛传播和全面知晓。

这表示孟晚舟在客观上不可能就“华为公司与星通公司的关系”——这一汇丰银行内部全面知晓的信息来欺诈汇丰。

第四,“汇丰高层了解星通业务的证据”来源为,汇丰高层了解星通的主营业务在伊朗,也了解星通曾在汇丰的要求下,协同华为员工关闭其汇丰账户。有大量邮件证明,汇丰的决策者和员工知道是华为在控制毛里求斯公司Canicula Holdings的银行账户,而Canicula正是星通的母公司。

因此,这一项证据也反驳了美国《起诉案件记录》中所述“汇丰依据孟晚舟的PPT做出决策”。



04

美国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违反国际惯例

遗憾的是,加拿大卑诗省高等法院驳回了引入上述四个新证据的申请,这意味着孟晚舟一方将不能在8月举行的引渡听证会上使用这些证据,这也导致引渡案的走向或不乐观。

然而,美国以“双重犯罪原则”为由要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真的合理吗?

据凤凰网《风向》报道,宋春雷表示,依据国际法的习惯,如果一个国家与不是它本国公民的行为与没有真实、实质的联系,则不认可这个国家的政府在其辖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对这个公民采取法律手段。因此,这种行为即所说的“长臂管辖” (Long-arm jurisdiction)不被国际法的惯例所认可。

就孟晚舟涉嫌金融欺诈这一指控来说,涉及孟晚舟、星通、华为和汇丰。孟晚舟是中国公民,星通是一家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公司,华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汇丰是一家在英国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在中国香港,美国所指控的“金融欺诈”行为发生在香港,整个法律关系中没有任何与美国有真实、实质的连接点。

考虑到各个国家法律存在差异,有的甚至存在直接冲突,所以除了美国,几乎没有国家认同“长臂管辖”原则,包括加拿大。

并不是其他国家没有这个能力,而是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因此,美国的“长臂管辖”和基于此启动的“引渡”程序或涉嫌滥用司法程序。

凤凰网《风暴眼》获悉,对于申请引入新证据被驳回,华为加拿大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尊重法院的裁决,但对这样的结果表示遗憾,“引渡听证将继续进行,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孟女士寻求自由、正义”。

“灯塔在守候,晚舟早归航。”


图注:华为声援孟晚舟的纸杯



2018年,华为员工特意做了这一款纸杯隔空声援孟晚舟。在异国他乡被捕近三年,高耸的灯塔何时才能照亮晚舟的夜行归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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