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一个长期大趋势开始了

最近关于互联网企业,高科技企业的事儿挺多。

而且负面的偏多。

上火星的、上不了市的、被点名双十一营销套路多的、这次是被集体敲打了一下:

今天上午,出了一个文件:《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意见出台以后各大平台型互联网企业的股价应声下跌:




很多小巨头虽然没上市,但是投资人心里肯定也“咯噔”一下子。

互联网赢家通吃的属性决定了形成垄断非常顺畅,不光是因为互联网可以突破物理空间的界限,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领域花钱的效率实在太高。

你仔细想,做餐饮你想一下子花几十亿出去,非常难,无论是时间还是人力都决定了几个月的时间实现几十亿的支出很困难。

互联网花钱限制更少——鼠标一点,广告就可以打给几百万人。几个月就可以抢占按百万、千万计的用户。

而互联网领域,恰巧又是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领域——零售、生活服务、娱乐内容。

市场化领域+垄断格局,经济学教材经典内容。

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无论如何那些成功上岸或者拥有垄断地位的公司会有一种抑制不住的冲动:上压供应商(服务提供者)、下压用户。

对供应商:延长账期、增加扣点、增加隐性成本、流量费用越来越贵;

对服务提供者:派单时候的小花招;越来越高的KPI;(比如被困在算法里的骑手、怨声载道的网约车司机);

对用户:大数据“杀熟”,会员比非会员价格高,各种数据“套路”,“霸王条款”。

这次意见稿,“数据”出现了22次,“价格”出现了26次,叠加了技术的反垄断,既是一种新局面,更是对监管的一次重要挑战。

虽然难,也要迎难而上。

原本我们认为新技术造就了新商业模式,是一种效率提升。

这话一点都没错,我们确实看到了互联网、数据、人工智能对各个行业的重大改造。

问题是,当这些新兴平台形成了规模、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商业逻辑以后,仍然有一个趋势——通过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

这种大趋势,很多市场人士已经讨论了很久。

回望中国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历史,创新确实有很多来自对传统体系的“破局”。很多时候我们也有意无意地放纵创新性企业对行业的“破坏”。

毕竟,创新这东西,掐死很容易,要给时间、给空间,看看这些企业到底能折腾出来些啥。

当然,放纵不可能是无限制的。

特别是当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所谓互联网平台经济开始不愿意从技术端,用创新手法赚钱,开始玩儿老一套垄断、店大欺客、无视风险的时候。

更大一点说,当他们开始对社会总体效率、用户总体福利,产生负向作用的时候。

适当的监管恰逢其时。

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公共交通、水电燃气都具有垄断性质,都由政府企业提供服务。

一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垄断的形式效率比较高;

另一方面,政府企业不会像私人企业一样,盲目追求利润。

对互联网的监管,可能需要不一样的模式。

我接受互联网天然容易形成垄断,巨大的平台也有助于商业效率。 我更接受的是比较传统的经济学观点,垄断获取超额利润的冲动,必须由监管来抑制。

在市场化领域,监管垄断,这个工作一定任重道远,却 极 有必要。

过去几个月密集对互联网行业出手,并不是短期行为,应该认为这是一种长期趋势。



说点投资相关的

目前看这个法规,对平台类企业都有影响,行情看股票下跌幅度并不相同。

我想从投资者角度看,不同细分行业受到的影响并不一样。


一个排序:

共享出行最大:

城市交通 本来就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对盈利行为更厌恶一些。比如其实正是管理者更希望大家用公共交通,而不是用xx打车。这种不希望平台盈利太多+反垄断,影响非常大。

其次是近场电商、本地生活:

本地生活和近场电商的商品、服务提供者主要还是小商家和个体户(骑手、司机),天然面对垄断没有什么议价权,在实际经营中更容易产生被“压榨”的问题。

然后是传统电商:

传统电商如果是以品牌商品为主,影响比较小——大牌子和大平台已经是博弈关系,垄断难度高;如果是以白标商品为主,影响还比较大——没牌子的商品更多依赖平台的流量。

内容平台(图文、视频、直播)影响不大:

这东西供给端实在太轻了,属于很难杀死竞争对手的市场。

最后,只是吐槽一下:

不是说技术公司么?怎么到头来还是从用户和供应商那里“抠钱”?

应该让科技企业认识到,早些年吹了牛x的科技提升效率,别到了今天成为大平台,就给忘了。

“大杀器”惊动阿里美团京东,专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或遭巨额处罚

《反垄断法》在面对互联网平台等新经济主体时存在判定难、举证难等实际问题,“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现象也屡禁不止。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难题,“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都可被认定为垄断。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份《指南》对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实操执法有重要参考意义。根据《反垄断法》,一旦被认定为垄断,处罚额度将非常巨大,至少是该企业上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

受相关消息的影响,11月10日,港股互联网平台企业集体大跌,阿里巴巴跌5.10%,腾讯跌4.42%,京东集团跌8.78%,美团跌10.50%。

在《指南》出台前,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还联合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对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约谈。


《指南》具有三重意义



焦海涛表示,《指南》在立法、执法和引导企业合规三个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立法层面,《指南》试图解决《反垄断法》在处理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问题时的很多争议。“在涉及互联网经济主体时,大家发现《反垄断法》很难用,而《指南》补充了《反垄断法》里面要么没有、要么规定得太抽象的一些内容。”焦海涛说。

焦海涛介绍,《指南》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特征,前瞻性地提出了“轴辐协议”“最惠国条款”等新内容。《指南》对VIE架构也做出规定。《指南》强调,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焦海涛介绍,关于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认定,以前一个很大的难题是“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指南》特别提出,在个案中可以通过一些事实来直接认定,允许绕过“相关市场界定”这一步,这是对现有制度非常大的拓展。

《指南》提出,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在执法层面,焦海涛认为,《指南》主要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起草、也是面向执法机构来使用的,对于实现互联网反垄断零执法案例的突破,将是重要参考依据。“最早腾讯、360大战,有过反垄断的立案,但是截至目前,都还没有进行过实质的处罚。”

焦海涛坦言,对互联网平台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非常难认定,而这是判断是否垄断的前提。“在互联网经济中,创新能引起动态竞争,最典型的例子是,即便阿里活跃用户达到8亿,但还是会有像拼多多这样对其产生威胁的竞品出现,能认为阿里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吗?”

焦海涛还表示,在企业层面,《指南》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指引。“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垄断,罚款金额是非常巨大的。《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的罚款是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础乘以一个百分比,起点是百分之一,而对很多大型互联网企业来说,营业额的百分之一也可能是数十亿元,数额是非常惊人的。”焦海涛说。



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

都可认定为垄断



近年来,屡禁不止的“二选一”可能构成 “限定交易”行为。

《指南》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一)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大数据杀熟”则属于垄断行为中的“差别待遇”。《指南》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指南》提出,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反垄断的精神是“鼓励创新”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延来表示,《反垄断法》是传统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而互联网经济领域已经从传统的单边交易市场转变到双边甚至多边市场,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市场边界也越来越模糊,因此很难在传统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对互联网经济领域里的市场支配地位作出清晰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又是判断是否具有垄断行为的前提。

张延来认为,此次《指南》的出台,可以说更加具体地给出了诸多判断维度,让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有了更多实操的标准,但无论如何这些也仍然是颗粒度很粗的一些维度,留下了非常大的主观判断空间。因此监管和司法对企业是否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判断也应该慎之又慎,过分打压优势地位企业经营决策能力会造成更多其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时激励不足。

焦海涛强调,反垄断的精神不是阻碍创新,而是鼓励创新,“一些垄断行为实际上阻碍了创新、阻碍了效率,反垄断是想要恢复一个更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

据了解,在2020年1月发布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立法目的新增了“鼓励创新”一项。

焦海涛介绍,过去很多大平台对初创企业的并购行为,按照营业额来看,没有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事实上限制了竞争,《指南》特别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一些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但存在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并购进行主动调查。“这项规定,非常契合当前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特点,是对过去《反垄断法》一个重要的补充规定。”

《指南》规定,平台经济领域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 参与集中的一方经营者为初创企业、新兴平台;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因采取免费或者低价模式导致营业额较低;

(三)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

(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其他情形。

事实上,从全球来看,互联网平台面临垄断方面强监管是总体趋势。今年7月30日,谷歌、Facebook、苹果和亚马逊四家科技巨头在美国众议院听证会上遭到连珠炮式的反垄断拷问,议员们指责这些公司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压制竞争对手并阻碍竞争。

随后,10月6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公布了一份长达449页的调查报告,认定这四家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打压竞争者、压制行业创新,并建议美国国会对反垄断法进行全面改革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变化。

日前,美国司法部还宣布对谷歌公司发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在互联网搜索和搜索广告市场采取非法垄断行为以维持市场主导地位。这是美国司法部1998年起诉微软公司垄断软件市场以来,针对科技企业再次发起的大型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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