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曝银行惊天大案!
日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2月至次年3月,玄盛资本实际控制人陈某在延边农商行的“帮助”下,虚构财务数据从该行贷款3亿元,并入股该行成为第二大股东。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玄盛资本仅实际耗用3750万元自有资金,就取得了延边农商行1.35亿股股权,并获得股权分红2025万元。但这种违规入股行为没有逃过监管机构的眼睛,当地银保监局最终未审核通过其股东资质,还因此向延边农商行开出百万罚单。
今年6月,一审法院审结认定,陈某犯骗取贷款罪,并因其他案件犯单位行贿罪等,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玄盛资本被判罚金70万元。此外,玄盛资本收取的合计2975万元股权分红、退股溢价款被依法追缴。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法院于7月底审结,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涉案人员陈某曾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林信托”)前董事长高福波的行贿受贿细节一并公开。
公开资料显示,成立于2011年底的延边农商行,是在原延边农合行基础上,引入新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位于吉林延边。截至去年末,该行资产总额(母公司口径)约410亿元,但合并口径的资产规模超过1050亿元。这主要是由于该行对外参股了合计33家农商行、村镇银行。
编造虚假财务数据,骗贷3亿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玄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骗取信贷资金入股延边农村商业银行。玄盛公司先行投入2.1亿元资金入股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同时,编造深圳市光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玄盛公司虚假企业财务数据等资料,以深圳市光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万安兴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玄盛公司的名义,为玄盛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延吉和润村镇银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3亿元。
其中,1.275亿元入股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其余贷款偿还入股资金2.1亿元中的部分款项,最终变相入股延边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向玄盛公司支付年度红利人民币2025万元,因玄盛公司未达到监管要求,在2018年1月26日退股时向延边农商行索要溢价款人民币950万元,玄盛公司非法获利合计人民币2975万元。
这件事还得从2016年说起,为完成二级监管指标,延边农商行计划增资扩股,并在全国银行同业里公开通知了募股事宜。玄盛资本实际控制人陈某则在朋友的介绍下与该行取得联系。2016年10月,时任延边农商行行长李某出差深圳,与陈某在酒店碰面,在场的还有该行财务总监韩某等人。“我告诉陈某入股条件,陈某答应入股,但要在本行贷款,我说入股后满足贷款条件就可以。”行长李某证言称。
李某证言称,“入股后,共向她发放2.6亿元贷款,陈某所提供的贷款材料是否真实,我们银行不好判断,贷款手续明面上符合规定,实际贷款两公司有关联,玄盛是本行股东,以股权质押给自己公司做反担保,我行在明知不符合规定情况下默许,没有严格审核就放款了。审贷委员会开会时所有参会人员都知道这两笔贷款是用陈某入股的股权作质押,但行里为完成指标不影响业务开展,全体签字同意。”
按照原定计划,玄盛资本应出资3.375亿元认购延边农商行增发的1.35亿股股权。而韩某在证言中透露,玄盛资本最终的实际入股资金中,只有3750万元是自有资金。
看似独立的入股与贷款项目,其实处处都在突破商业银行的风控规则。据陈某交代,深圳光大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她本人,但股权由他人代持,也尚未展业。同时,陈某也是深圳万安兴业的实控人,“全是我个人出资”。此外,玄盛资本的会计兼出纳王某透露,3家公司贷款的材料都是修改过的,与实际企业数据不一致。其中,光大财富的数据完全是假的。也就是说,玄盛资本通过虚构关联企业财务数据,骗取延边农商行的3亿元信贷资金,并最终变相入股该行。
陈某自己也承认,贷款3亿元的手续不合规合法,贷款主体的公司存在股权关联,不符合贷款规定。
工商信息显示,2017年1月,延边农商行注册资本由12亿元增至16.35亿元。其中,玄盛资本认缴出资额为1.35亿元,占该行总股本的8.26%,为第二大股东。
行贿吉林信托“落马”原董事长450万
该案裁决书,也披露出了吉林信托原党委书记高福波部分受贿细节。
高福波,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浑江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分行干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党委委员等职务。据吉林检察消息,去年11月,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福波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6月和9月,永泰能源向吉林信托两次申请办理短期借款,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9亿元、2亿元,永泰控股为上述贷款担保。玄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为使借款尽快到账,请求时任吉林信托法定代表人高福波(另案处理)帮忙,高某违反行业规范,在贷前没有实地调查,事后补签审批和会议记录的情况下,为永泰能源快速放款。2012年10月,高福波以朋友被查需要花钱处理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陈某基于对高福波在永泰能源贷款事项上帮忙的感谢和今后玄盛公司能够与高福波进行合作的目的,玄盛公司出资人民币150万元,给予高福波。
此外,2016年10月,在“山西证券”定增项目即将到达解禁期前,玄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请求中吉金投实际控制人高福波协调九台农商行办理项目展期,高福波同意帮忙办理项目展期,陈某出于对高福波在项目展期和项目配资上帮忙的感谢,代表玄盛公司送给高福波人民币300万元。高福波协调九台农商行办理了该项目展期。
最终,法院判决,玄盛资本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70万元。
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玄盛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75万元依法追缴,由扣押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